当事人在征地拆迁中主张安置补偿权益时,找准责任主体、厘清补偿职责是维权核心。基层政府常以“已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无关”“转交下级处理”等理由推脱补偿义务。本案中,承租人维权历经波折,在圣运律师助力下,复议机关最终认定区政府未履行对承租人的法定补偿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其限期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有力维护了实际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基本案情:厂房被征收,承租人补偿找谁要?
本案当事人系佛山市某区厂房的合法承租人,其承租厂房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
2006年,产权人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承租涉案土地,租期长达50年。2020年9月,当事人与产权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部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23年9月。
2021年4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涉案厂房在征收范围内。2023年2月,镇工业园改造机构与产权人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涵盖土地、建筑物、停产停业、设备搬迁等全部损失,并约定租户解约补偿由产权人自行处理。随后产权人移交厂房,政府方支付补偿款。
当事人作为实际经营者,未获得任何搬迁、停产停业等补偿,其合法权益受损。
2023年12月,当事人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区政府仅将申请转交镇政府处理,未实质履行补偿职责,镇政府亦仅以信访意见答复,建议其与产权人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与申请均无果后,当事人委托圣运律师,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核心请求:
1.确认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违法;
2.责令区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职责。
二、主要法律争议:拆穿政府“已补偿产权人即免责”的借口
结合案情,区政府在征收补偿中存在明显职责规避与程序违法:
01
错误转移补偿职责,侵害承租人独立补偿权益
区政府主张已向产权人全额补偿,租户损失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质是将法定行政补偿职责转化为民事合同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承租人享有独立于产权人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权益,征收机关不得直接将承租人应得补偿支付给产权人,更不能免除自身对实际经营者的法定补偿义务。
02
仅作形式转交,未实质履行法定职责
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收到履职申请后,未开展调查、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签订补偿协议,仅简单转交下级政府处理,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未满足行政履职的法定要求。
03
剥夺承租人参与权与陈述申辩权,程序严重违约
区政府径直与产权人达成补偿协议,未听取作为实际使用人的承租人的意见,未保障其补偿协商、评估异议等程序性权利,直接损害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益,不符合征收补偿的正当程序原则。
三、律师说法:为承租人夺回法定补偿权益
面对区政府“主体不适格”“已履行职责”的抗辩,圣运律师精准发力,推动复议机关作出有利认定:
面对区政府“主体不适格”“已履行职责”的抗辩,圣运律师精准发力,推动复议机关作出有利认定:
1.明确承租人主体资格,破除程序障碍。
圣运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补偿安置条例及地方补偿指引,论证经营性厂房承租人属于征收补偿利害关系人,享有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法定补偿权利,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直接推翻被申请人“申请人不适格”的主张。
2.锁定区政府法定职责,否定“转交即履职”
圣运律师强调,区政府是征收补偿法定主体,转交下级处理不等于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必须实质审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签订协议,形式转交不产生履职法律效力。
3.明晰征收补偿主体权益 以事实法律赢得复议支持
律师清晰区分产权人与承租人的补偿权益边界,厘清双方法律关系,明确产权人依法获得土地、建筑物相关补偿,承租人享有独立的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二者不可替代,区政府将承租人补偿一并支付给产权人无法律依据,属于职责错位;同时紧扣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全面提交租赁合同、征收公告、补偿协议、履职申请、转送凭证、信访答复等证据,结合《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充分说理,有力支撑复议请求,推动复议机关采纳全部核心观点。
结语:
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明确否定了基层政府“只补产权人、不补承租人”的错误做法,认定区政府未履行对承租人的安置补偿职责构成不作为,责令其限期依法补偿。
本案不仅为承租人打通了补偿维权的关键路径,更明确了征收中实际经营者享有独立法定补偿权益的裁判规则。圣运律师以专业能力厘清法律关系、锁定责任主体,既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以个案推动征地拆迁领域依法行政,彰显了行政法律服务在保障民生、监督公权中的重要价值。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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