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贸易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实施以来,历经多次政策调整,逐步形成以单人每日8000元免税额度、简化通关流程、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监管体系。2024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版不予免税清单后,边民互市与落地加工产业进一步结合,贸易形态从传统生活用品交换转向农产品、水产品、干果、食品等规模化商品入境通道。在政策红利与监管便利的双重条件下,非边民主体、企业主体借用政策通道实施走私的现象日益突出,形成以清关团伙为枢纽、货主为源头、边民为工具的链条化、组织化犯罪形态。
与传统海上走私、绕关走私不同,边民互市走私在通关环节具备形式上的合规外观,单笔申报符合主体、额度、品名要求,仅在整体交易结构上突破政策初衷,因此在定性、证据、计税、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较多争议。从已决判例分布来看,边民互市走私案件集中发生于广西凭祥、东兴,云南天保、河口、金水河等重点口岸,涉案货物以水果、冻品、坚果、粮食、海产品、淀粉为主,单案偷逃税额从数十万元至数亿元不等,已成为沿边地区最典型的走私犯罪类型。
当前司法实践对边民互市走私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裁判逻辑。本文基于刑法、海关法等规定,结合近年公开判例,简单梳理边民互市走私犯罪的行为模式、构成要件等的认定标准与量刑尺度,厘清合法互市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市场主体明确行为合规边界提供理论与实务参照。
一、边民互市贸易的制度框架与合法边界
1、核心制度要件
根据海关总署《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边民互市贸易的合法成立需同时满足四项基本条件:第一,主体适格,仅限边境地区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参与,企业、非边民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本人名义开展互市;第二,区域限定,交易必须在政府批准的互市点或封闭监管区域内完成;第三,额度管控,每人每日价值8000元以下商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依法征税;第四,交易真实,商品应为边民自用、家庭消费或合法落地加工使用,禁止拆分、归集、转售牟利。
上述要件共同构成合法互市与走私犯罪的制度边界。司法裁判普遍认为,只要交易背离主体真实、用途真实、额度真实任一核心要件,以拆分、冒用、伪装等方式将大宗商业货物转为边民互市申报,即具备走私的实质违法性。
2、与一般贸易的核心差异
边民互市与一般贸易在监管逻辑、税收待遇、申报要求上存在本质区别,这一区别正是走私牟利的核心动因。一般贸易以企业为主体,实行完整报关、检验检疫、税款征收、单证审核流程;边民互市以自然人边民为主体,享受免税优惠、简化申报、快速通关待遇。二者之间的综合税率差明显,直接催生“化整为零、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层面从未允许企业以“分包、借名、集中收购”方式使用边民互市通道。司法实践明确,边民互市的免税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出租、出售,任何组织、收购、借用边民额度将商业货物化整为零入境的行为,均不属于政策允许范围。
二、边民互市走私的典型特征
综合公开判例,边民互市走私犯罪呈现出鲜明且稳定的共性特征,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形式合规、实质违法。单笔申报在主体、额度、品名等层面均符合表面监管要求,但整体交易结构与实施方式明显背离边民互市政策的设立初衷。
二是环节多、角色分工明确。走私链条已形成覆盖境外货源组织、境内货主统筹、清关团伙操作、运输仓储中转、下游收购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各环节分工清晰、协同实施。
三是涉案商品高度集中。主要以水果、坚果、粮食、冻品、海产品、淀粉等品类为主,与边民互市贸易主流商品类型高度重合。
四是案发地域高度集中。90%以上的案件发生于广西、云南等边境重点口岸地区,与边民互市贸易开展区域分布完全契合。
五是边民工具化特征突出。多数边民仅提供身份信息或协助申报以获取小额报酬,不参与核心决策与利润分配。司法实践中也较少直接追究边民刑事责任。
三、边民互市走私的行为模式
边民互市走私犯罪的核心本质,是将依法应当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货物入境,以此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公开判例显示,此类犯罪已形成四种稳定且典型的行为模式,且均以伪报贸易性质作为核心实施手段。
一是化整为零、伪报贸易性质模式。
该模式是最主流、案发数量最多的类型,指非边民货主或清关团伙将整柜大宗货物拆分为若干单笔8000元以下小包,组织大量边民分散申报,入境后统一归集、运输、销售。
如(2024)云26刑初25号张某毅、吴某辉走私普通货物案中,二被告人长期在天保口岸为境外供货商提供清关服务,将干赤豆、巴旦木、花生、绿豆、茶叶等货物以边民互市名义拆分申报。法院认为,行为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的商品,通过组织边民、拆分货值、分散申报的方式入境,属于典型伪报贸易性质,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是伪报原产地、骗取互市待遇模式。
该模式利用早期政策对毗邻国原产商品的优惠安排,将第三国货物转运至越南、缅甸等国,伪造原产地证书、更换包装标签,伪报为毗邻国原产商品以边民互市申报入境。
如(2025)渝01刑初61号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卢某某在泰国负责龙眼采购与质量管控,配合他人将泰国龙眼更换为越南原产地标签,通过云南天保口岸以边民互市方式走私入境。法院认为,行为人明知货物真实原产地并非越南,仍伪造标签、伪报产地,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后续边民互市贸易政策逐步放宽了对原产地范围的限制,单纯的原产地申报不实并不必然构成走私犯罪,但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地仍然是行为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行为人故意虚构原产地、伪造产地证明或商品标签的行为,依然属于《海关法》明令禁止的虚假申报行为,即便未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也会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税款追征等法律风险,相关违法性质与法律责任并不会因政策放宽而当然免除。
三是冒用身份、借名套购模式。
该模式不直接拆分货值,而是通过收买、租用、伪造边民身份证件与互市资格,突破主体适格要求,以他人名义超额申报。
如(2023)桂14刑初16号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行为人并非边民,却长期与清关团伙共谋,组织他人借用边民身份将冻海产品伪报入境。法院认定,借用身份本身即背离互市制度初衷,具有刑事可罚性。
四是提供帮助、链条延伸模式。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边民互市走私犯罪中,即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通关申报行为,但若事前与走私行为人通谋,参与货源组织、境外采购、货物转运、交接配送等环节,实施了帮助、配合行为,即可成立走私共同犯罪。
如(2024)粤08刑初101号陈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中,陈某甲受他人安排在境外负责海草、螺壳等货物的采购、清点与发运事宜,虽未直接参与货物通关环节,但其行为对走私入境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四、边民互市走私的司法认定规则
司法实践中,边民互市走私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伪报贸易性质”、“逃避海关监管”、“主观故意”等几个方面。
1、关于“伪报贸易方式”的认定
伪报贸易方式是边民互市走私中最核心、争议最大的焦点,也是此类犯罪区别于传统走私的本质特征。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的核心定义,其本质是将本应以某种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虚假申报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贸易方式,进而偷逃进出口环节应缴税额。边民互市贸易具有主体专属、额度限定、用途特定、人身依附性强的典型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化整为零、借名入境”成为边民互市走私中伪报贸易方式的最常见实现路径。
在司法认定中,判断边民互市贸易中是否构成伪报贸易方式,遵循着整体性、实质性认定原则,关键不在于单笔申报是否符合边民互市的形式要件,而在于整体交易结构是否背离边民互市制度的本质要求。具体而言,只要实际货主为非边民主体、货物实际用途为商业销售、通过组织化方式拆分货值并归集货物,即便每笔申报均在8000元额度以内,形式上符合边民互市的额度要求,亦属于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构成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
例如(2024)云26刑初25号案中,被告人长期将赤豆、巴旦木、花生等大宗商业货物,以边民互市名义拆分申报入境,法院明确认定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伪报贸易性质,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核心实行行为。此种裁判逻辑与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的认定路径完全一致,即坚持整体性、实质性判断,以实际交易主体、货物用途、贸易目的作为定性基础,而非仅审查单笔申报的表面合法性,这也为边民互市走私中伪报贸易方式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政策并未禁止边民互市贸易进境商品的二次销售。如果边民独立采购,商品入境后自行销售给当地企业,不仅合法合规,也是地方政府“兴边富民”的重要举措。但如果货物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企业,边民系受雇参与、带货入境,实际上是企业利用边民从事互市贸易,不符合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初衷,系伪报贸易性质走私。
2、关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认定
是否逃避海关监管,是所有走私犯罪成立的必备客观要件,边民互市走私亦不例外。不同于传统走私中常见的绕关、藏匿、闯关等直接逃避监管的方式,边民互市走私中,行为人往往以边民互市贸易的合法形式为掩护,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使海关对货物的真实贸易属性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未按一般贸易对货物实施监管与征税,其本质仍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结合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的典型特征,伪报贸易性质本身即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典型方式。边民互市走私中,行为人通过利用边民身份、拆分货值、虚假申报等手段,将本应受严格监管、依法缴纳税款的一般贸易货物,伪装为符合边民互市监管要求的商品,使其脱离一般贸易监管体系,本质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蒙蔽海关,达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目的,完全符合逃避海关监管的核心定义。
例如(2023)粤刑终434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行为,这一裁判观点与前述认定逻辑高度契合,进一步明确了边民互市场景下逃避海关监管的认定标准。
3、关于“走私主观故意”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为前提。在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极少存在直接供认的主观故意,司法实践普遍采用客观行为推定规则,即结合交易模式、操作方式、费用水平、资金流转等事实综合判断。
推定主观故意的常见事实依据包括:以明显偏低的“包税”价格委托清关、长期组织化整为零申报、伪造或更换原产地标签、货物入境后集中归集销售、使用他人账户结算、刻意规避监管核查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即有可能被推定具有走私故意。
例如(2024)粤刑终17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稳定供认交货时间不正常,支付的费用亦远低于正常报关所需缴纳的税费,其明知上述行为不正常,仍约定若货物被海关部门查扣后的赔偿保证金等费用,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
4、关于“偷逃税款计核”的认定
偷逃应缴税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边民互市走私案件的计税规则具有高度确定性,即以一般贸易项下适用税率为标准,不享受边民互市或协定税率优惠。计税价格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无法核实成交价的,依次按照法定方法核定,已缴纳的小额互市相关费用,不予扣除。
实践中,辩方常以“应适用东盟协定税率”、“计税价格过高”、“无实物不应计核”等提出异议。法院普遍认为,适用协定税率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无法提供者一律适用最惠国税率;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情况下应予采信。上述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遵循。
例如(2023)赣71刑初7号案中,被告人主张涉案货物应适用东盟协定税率,但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认定偷逃税款数额。
5、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
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具有重要的实体法意义。二者不仅在定罪门槛、量刑尺度上存在明显差异,更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特别是罚金刑的承担范围和轻重。准确界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既能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追责范围,也能防止以单位形式掩盖个人犯罪、实现罚当其罪,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体现。
从司法实践来看,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控辩双方关于单位犯罪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实际归单位所有、用于单位经营活动,而非由个人分配、占有。
对此,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且统一。单位犯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单位以合法经营为基础要件。若走私行为由个人决策、利润归个人分配、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即便依托一定经营主体,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反之,若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收益归单位统一支配,则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如(2025)粤刑终3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走私行为以相关核心公司为决策与利润归集主体,以单位名义开展运营,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据此认定成立单位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边民互市走私通常涉及货源组织、境外采购、通关申报、运输仓储、资金结算、销售归集等多个环节,呈现链条化、团伙化、分工化特征,共同犯罪是此类案件的典型形态。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主从犯的区分并非以参与先后、境内境外为标准,而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参与程度、分工内容、获利方式及对危害结果的贡献度作为核心判断依据,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具体认定规则为:组织、策划、指挥走私活动,统筹资金与货物,控制利润分配的货主、团伙核心人员、清关组织者,对犯罪发起、实施及偷逃税款结果起决定性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仅受他人指使、雇佣,参与境外采购、单证制作、现场清关、货物转运、记账、翻译等单一辅助环节,未参与决策与分赃,仅领取固定报酬或少量服务费的行为人,依法认定为从犯。对于仅被借用身份信息、提供申报便利、收取小额报酬、参与程度显著轻微的边民,司法机关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轻、减轻处罚,避免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大。
例如(2025)渝01刑初61号案中,被告人仅受安排负责境外龙眼采购与质量管控,未参与走私模式策划、通关组织、资金支配及利润分配,仅提供辅助性帮助,法院据此认定其系从犯,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该案裁判清晰体现了边民互市走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参照意义。
边民互市贸易是国家兴边富民、睦邻固边的惠民举措,其政策红利旨在保障边境居民民生,绝非走私牟利通道。以伪报贸易性质为核心的边民互市走私,背离制度初衷、扰乱贸易秩序。司法实践中,坚持整体性、实质性认定原则,明晰裁判规则,是区分合法与犯罪的关键。唯有各方严守法律边界,让边民互市回归本源,方能实现兴边富民、睦邻安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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