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是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在多数人的想象中,一旦有人被裁定为治安拘留,就会立即被送进拘留所经受铁窗之苦,殊不知:不是所有的拘留裁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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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拘留可以不执行呢?现在来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拘留不执行分“法定不执行”和“暂缓执行”两种。
根据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定不执行”的四种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违法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法
3:70周岁以上违法
4: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违法
前三种是规定的法定年龄,后一种是规定的特殊情况。
以上四种情形的违法即使被裁定为治安拘留,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送治安拘留所,也就是说拘留不会再执行。但违法情节过于严重、影响过于恶劣或一年之内有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拘留仍要执行。同时强调:“拘留不执行”不代表没有违法前科。
讲完拘留“法定不执行”,我们再来讲讲什么是拘留“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又叫暂时不执行,之所以说是暂时,意味着还要被执行或有可能被执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被“暂缓执行”呢?
1:个人申请暂缓。如果被处罚人对被裁定的拘留处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进行风险评估,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并能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的;
2:身患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以上两种情形,只是暂时的。一旦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原裁定;病情痊愈后拘留处罚照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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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禁要问:拘留不执行最坏的结果是什么?答案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将会被公安机关强制执行。因为处罚执行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环节,是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具体表现,暂缓执行是处罚严肃性和特殊性的人性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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