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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越城区某超市报警称店内商品被盗。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一名女性嫌疑人在短短20多分钟内,将48件商品塞入两个大袋子后径直离开,未付款。被盗商品多为化妆品、宠物用品等日用品,总价值约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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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是,警方调查后发现,嫌疑人吕某家境殷实——家中开办工厂,她本人担任会计,年收入约二三十万元,此前已有盗窃记录。最终,吕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为何是行政拘留而非刑事处罚?

这是很多人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入罪门槛——“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数额。

以案发地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数额较大”。

本案中,吕某盗窃的商品总价值约1000元,未达到浙江省3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天,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本案盗窃金额达到或超过3000元,吕某将面临刑事追诉,可能构成盗窃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即便单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若行为人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无论每次盗窃金额多少,均可能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

心理因素的司法考量

本案中,吕某家境殷实,却因“盗窃成瘾”而屡次作案。这一特殊情节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上并不存在“盗窃成瘾”这一免责事由。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才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单纯的“盗窃上瘾”或“病理性盗窃”,若未达到法定的精神疾病标准,并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从司法实践来看,“病理性盗窃”的行为人通常生活条件优越,对盗窃所得赃物基本只用于收藏或观赏,社会危害性相对一般盗窃案件较小,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在部分案例中,即便行为人经鉴定存在精神障碍,只要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为广大公众敲响了警钟。法律对盗窃行为的规制是层层递进的:情节较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上升为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无论经济条件如何,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盗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