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矿安监陕煤督二罚〔2026〕14003-1号),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并给予警告。其中3项问题因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1529239R,法定代表人:范忠明)此次被查出的主要违法事实共计15项,涉及生产计划管理、安全投入、机构人员配置、重大灾害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监测预警等多个关键环节。

1.公司的2025年度、月度、2026年1月生产计划均以“商品煤”生产指标下达,未下达原煤生产计划,与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所指“原煤产量”不符;

2.2026年度煤矿生产计划至今未下达,2026年1月煤矿生产计划在1月7日下达,2026年2月煤矿生产计划在2月8日下达,生产计划下达时间滞后;

3.公司本部层面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青龙寺煤矿将2025年2月2笔“信息队安全生产月活动费”(2月份不是安全生产月)、2025年9月“主通风机专业化运营费”列入安全费用,费用不清晰且时间有误。郭家湾煤矿将2025年1月4笔、6月2笔、10月2笔、12月8笔等“购置固定资产折旧”、2025年4月15笔“安全设备安装使用”列入安全费用,费用不清晰。公司未发现上述问题并要求改正,对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不严格;

5.公司2026年1月份制定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6年任务清单均为煤矿层面工作任务,无公司层面工作任务;

6.公司所属青龙寺煤矿未编制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5年工作实施情况复盘检验报告;

7.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目前总工程师和安全副总经理由1人兼任;相关业务部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环部编制10人,实际配备8人,其中3人为采矿专业、2人为机电专业,其他均非煤矿主体专业;机电管理部编制9人,实际配备8人,仅2人为煤矿主体专业;

8.公司总工程师未“当常务”,所属2处煤矿安全副矿长未由公司垂直监督管理(任命、管理、考核等资料不规范);

9.公司未督促所属煤矿消除采掘工作面煤尘超限事故隐患。查阅《青龙寺煤矿通风月报表2025年(12)月份》《郭家湾煤矿通风月报表2026年(1)月份》,两处煤矿采掘工作面总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下同)、呼尘严重超标;其中青龙寺煤矿5-20113采煤工作面总尘最高为160.5(mg/m3)、呼尘最高为131.7(mg/m3);郭家湾煤矿51210综采工作面总尘最高为20.2(mg/m3)、呼尘最高为14.2(mg/m3),三盘区4-3煤北翼带式输送机巷掘进工作面总尘最高为22.4(mg/m3)、呼尘最高为14.5(mg/m3);两煤矿采掘工作面煤尘超限问题长期存在;

10.公司对所属煤矿监测预警信息处置不及时。2026年1月2日12时37分,青龙寺煤矿5-20113辅运顺槽末端风筒传感器报警,持续时长约32分钟。公司在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上接警时间为1月7日8时37分,处置时间滞后5天;

11.所属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作进展缓慢。郭家湾煤矿井田局部火烧区破坏严重,招标工作未完成,导致盘区接续紧张;充填开采项目环评批复缓慢,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二盘区51201、51202、51203工作面水害治理工程进展缓慢。青龙寺煤矿地面火区治理工程已完成招标工作,但治理工程未实施;

12.公司对所属煤矿设备管理监督不力。深圳德塔青龙寺项目部维护无轨胶轮车运维工作仅配备维修人员1人,不能保证车辆维护保养;

13.公司《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办法》(〔2025〕28号)关于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部分未对公司本部层面的安全费用来源、使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14.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的学习次数不足;

15.公司配备的5名监测监控工实际均安排在安全生产调度岗位,无法保证监测监控岗位职责落实到位。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分别对15项行为作出处理:其中12项予以罚款并部分给予警告,3项因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批评指正。合并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同时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同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2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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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8日,董事长为贺海涛,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煤炭洗选、煤炭开采及煤炭及制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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