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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讯(记者周昱丽)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14日表决通过《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在2012年原条例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更新,旨在适应新时代非遗保护工作的更高要求,为山西从非遗大省迈向非遗强省提供法治保障。

山西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非遗资源丰厚。目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均位居全国第三。然而,2012年出台的原条例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非遗保护传承提出了系统性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梳理出一批需要从法治层面回应的新问题,同时积累的多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亟需固化入法。

修订后的《条例》共36条,不设章节,采取“开门见山、直入主题”的体例,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条例》构建了四个“结合”的保护体系:

协调机制与强化经费保障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遗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保护基金或通过捐赠、资助、奖励等方式参与。

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相结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非遗调查,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代表性项目名录与保护单位相结合。要求对列入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动申请。

重点保护与区域性整体保护相结合。明确对戏曲、民歌、鼓乐、面食、酿造、社火、中药炮制等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遗项目集中且特色鲜明的区域,可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条例》特别强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在鼓励开发利用的同时,增加原则性限制条款,要求开发和利用非遗时,应当尊重其文化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得歪曲、贬损,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条例》还将每年六月第二周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