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市关于治理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为严守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举报投诉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举报线索。近日,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揭阳市公安局、揭阳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揭阳海关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揭阳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保障食品寄递环节安全的通知》,两个文件聚集肉类产品的养殖屠宰、生产经营、进口检疫、贮存寄递等各环节,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
(一)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市农业农村局强化养殖、屠宰源头管控,严查违禁药物使用、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伪造检疫证明、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检疫监管与无害化处理要求。对涉嫌犯罪线索,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深化行刑衔接。
(三)严禁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使用、贮存、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冷冻肉。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严禁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使用、贮存、销售走私冷冻肉。对运输、携带、邮寄走私冷冻肉的,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冷冻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严禁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掺杂掺假、以其他低价畜禽肉冒充牛羊肉制品。对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根据销售金额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严禁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销售金额及危害后果判处刑罚。
《关于保障食品寄递环节安全的通知》要求:
(一)寄递企业:一是严格执行寄递安全 “三项制度”。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在收寄食品类快件时,应仔细查验寄件人身份信息,防范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寄递渠道。二是落实贮存业务备案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要求,有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三是加强冷链食品运输管理。对生鲜、速冻等对温控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须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运输设备,确保食品在运输、储存、投递各环节符合温控要求,防止发生腐败变质。
(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一是强化食品发货源头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在通过寄递渠道销售食品时,必须确保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对生鲜、速冻食品等对温控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须使用具备相应保温、适合冷藏或冷冻的包装材料,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腐败变质。二是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确保寄递食品的标签标识清晰、完整、真实,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虚假标注。三是建立发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寄递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发货日期、寄递单号、收件人信息等。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肉类产品问题线索。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管部门)、110(公安部门)、12345(农业农村部门)、12360(海关部门)、12305(邮政管理部门)。
来源:揭阳市场监管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