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

转自:嘉兴日报

■斯 传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主要明确了街道(镇)对业主组织的指导监督职责并增设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缺位业委会职责,明确建设单位解散后的保修责任承接及备案要求,强化公共收益管理并明确未成立业委会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管及使用范围。

住宅小区是千家万户的幸福港湾,是基层治理的最小单元。物业管理的好坏,一头连着群众切身利益,一头系着社会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小区治理中存在一个痛点:当业主组织缺位时,谁来为业主代言?谁来监督物业企业?谁来推动小区公共事务?增设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本次条例修订最核心的变动。这一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在小区治理中搭建一个“过渡桥梁”——当业主委员会因迟迟选不出、换届断档、履职中止等原因陷入瘫痪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填补空白,避免小区事务陷入“无人管”的尴尬境地。

小区治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但现实中,一些小区因种种原因陷入业委会真空,物业企业推进服务时常遇阻碍,业主也因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维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本质上是搭建起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对话的制度化平台。这个由业主代表、街道(镇)干部、居(村)委会成员组成的三角架构,既保证了业主的主体地位,又发挥了政府的统筹作用,激活了基层组织的协调功能。这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也是对基层治理能力的制度性补强。

房子是很多市民最大的“家当”,质量保修是底线权益。过去,建设单位重建设、轻保修,一旦企业解散,业主的保修诉求便成了无头公案,维权不易。此次修订新增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即便解散,也必须对保修责任承接作出安排并备案。这一条款,如同给业主权益上了一道法律保险,断绝了开发商一走了之的退路,将保修责任可追溯化,确保业主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始终有明确的追偿对象,真正守住了安居的底线。

与此同时,小区电梯广告、公共车位、场地租赁等共有部分收益,本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富,却常因管理主体缺失成了一笔糊涂账,使用不透明、流向不规范。修订后的条例对症下药,明确在未成立业委会时,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管公共收益,并严格界定使用范围。这意味着,每一笔公共收益都将置于制度的监管之下,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杜绝跑冒滴漏,守护好业主共同的“家底”。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嘉兴以地方立法的小切口,解决了群众生活的大问题。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在于能否精准对接群众的急难愁盼,以制度创新破解现实堵点,以法治思维规范治理行为。此次修法,看似是对物业管理的局部规范,实则是对基层治理体系的深度赋能。它将党领导下的基层治理落到实处,强化了街道(镇)的统筹指导职责,以推动形成社区、业主组织、物业企业三方协同的治理闭环。

期待随着新条例的深入实施,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过渡桥梁”能够真正发挥实效,绘就小区善治新图景。期待新条例能够更好地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让嘉兴的每一位居民都能享受到更规范的物业服务、更安全的居住环境、更和谐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