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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15民初125327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3月16日,判决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个体工商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潍柴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名下第XXXXXXX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商品,其中某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4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被告经营地址查处,查获标有原告商标的起动机一台,经鉴定为假冒产品。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含服务费1万元、律师费5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查处的起动机系客户用于冲抵50元修理费,起动机上无原告商标,未打算对外销售,行政处罚仅500元且已缴纳,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第7类内燃机点火装置等)、第XXXXXXX号(核定使用第7类内燃机配件等)商标注册人,某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含汽车零配件零售。2024年3月,浦东知产局扣押被告经营场所内标有某商标的起动机一台,经原告鉴定为侵权产品。浦东知产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侵权商品,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商品并罚款500元。被告未就行政处罚复议或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处被查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外包装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易造成混淆,属侵权商品。被告关于抵债、起动机无商标、用于维修的抗辩无证据支撑且不合常理,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鉴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价值、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451.5元,被告负担5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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