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0多岁的潘永嘉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带走,身上携带的2859.2克18K金饰被扣押。因为“涉嫌投机倒把”——这个今天听来恍如隔世的罪名。
11天后,他交了5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回家。
然后呢?然后就没了下文。
没有移送起诉,没有不起诉决定,没有撤案文书,没有任何案件终结的通知。这个案子像一颗石子扔进深潭,“扑通”一声之后,再无波澜。三十年过去,潘永嘉从中年等到暮年,今年已经76岁。
而当年被扣押的那近3千克黄金,同样人间蒸发。
这是一个让人看完沉默的故事。它的离奇之处不在于曲折,而在于荒诞。荒诞到让人忍不住问一句:如果一个人被公权力拿走三斤黄金,三十年后连张收条都拿不出来,那这个社会对普通人的财产还谈什么保护?
先说案件本身。1996年,中国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阵痛期,“投机倒把”这个罪名当时合法,到1997年刑法修订才正式被废除。潘永嘉当时的行为放在今天是再正常不过的商品流通,但在那个年代,法律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这一点我们暂且不争论法律的时代局限性。
真正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后面的操作:案子不办,黄金不退,人也不通知。
三十年间,潘永嘉反复追问黄金去向。盖州市公安局的答复是:黄金已经移交给当地人民银行,但2012年发洪水,银行旧址档案被冲毁,交售记录没了。再加上案件主承办人已去世、经办人退休、关键证人缺失——总之,一切痕迹都被洪水和时间抹得干干净净。
这套解释听起来很“完整”,完整得不像是真的。
我们算一笔账。近3千克18K金饰,按现在的金价,价值三百多万。这可不是三斤白菜,不是谁口袋里随便掏出来就能弄丢的东西。从公安机关扣押,到移交银行入库,再到处置变现,每一步都应该有签字、有凭证、有交接记录。即便银行档案被洪水冲毁,公安机关自身没有留存移交凭证吗?即便承办人去世,案件卷宗难道只有一个人经手?即便经办人退休,单位档案管理制度难道是摆设?
所谓“洪水冲毁”,或许确实是事实的一部分,但绝不能成为整个证据链条断裂的全部理由。把近三公斤黄金的来龙去脉归结为一场天灾加几个人事变动,这本身就不符合基本的逻辑和常识。
更值得玩味的是今年的事。潘永嘉76岁了,终于拿起法律武器,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返还黄金、退还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结果盖州市公安局的答复是:不予受理,理由是超过2年赔偿时效。
三十年不管不问,当事人在漫长岁月中自行追索无果,等你终于走到正式程序门口,对方说——你来晚了。
这个逻辑最大的问题在于:案件从未终结。只要案件一天没有依法撤销、没有依法结案,扣押行为就处于持续的侵权状态。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从当事人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可潘永嘉这三十年连案子是死是活都不知道,他“应当知道”什么?
好在事情有了转机。4月28日,营口市公安局复议认定:案件未终结,扣押持续侵权,时效抗辩不成立,责令盖州公安重新处理。
这个复议决定一锤定音:你不是说时效过期了吗?法律告诉你,案子没结,扣押没完,时效就不起算。想用一个“超期”的把戏把三十年烂账一笔勾销,公权力内部自己都看不下去了。
现在,考验来了。公安机关被责令重新处理,但这不等于黄金就会自动出现。这批黄金到底去了哪里?是不是被处置了?处置的钱进了谁的账?是程序瑕疵还是有人浑水摸鱼?必须查个明明白白。洪水冲毁档案可以是一个事实,但不能是一个终点。只要想查,银行流水中未必没有痕迹;只要想追,当年经办人的回忆未必毫无价值。实在找不到,照价赔偿也是天经地义。
甚至,哪怕最终查不出来龙去脉,也应该有一个负责任的交代,而不是一句“没记录”就把当事人推到门外。
这件事的关键从来不是黄金价值几何。三百万也好,三千万也好,对一个76岁的老人来说是养老的钱,对公权力来说是一个态度。真正重要的原则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能被随意扣押后不了了之。如果公权力可以拿走你东西然后拖三十年不还,最后用“时效过期”“档案没了”“人死了”来搪塞,那每个人都会问自己一个问题——我的东西,真的安全吗?
市场经济最底层的基石,就是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这个道理在1996年或许还不那么清晰,但在今天,已经写进了法律,写进了社会共识。投机倒把罪早已废除,那个把正常商品流通当成犯罪的时代已经翻篇了。但时代翻篇了,有些部门不能假装自己还活在翻篇前。
黄金丢了不可怕,洪水冲了档案也不可怕,可怕的是对私权的淡漠成了一种惯性,出了问题第一反应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找理由不解决。更可怕的是,试图用程序上的小聪明来掩盖实体上的大问题。
营口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值得肯定,它说明法治的纠错机制还在运转,舆论的监督还有力量。但接下来盖州市公安局怎么做,才是真正的试金石。是认认真真调查、明明白白答复,还是继续打太极、推太极,公众看得见。
保护私权,是最能赢得人心的善意。把这批黄金的下落查清楚,把该赔的赔到位,把该道歉的道歉,这件事解决好了,收获的将不是一个案件的圆满,而是社会对法治的信赖。
那才是无价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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