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能否获得清偿?是继续起诉追索,还是需要转换维权思路?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为劳动者在破产程序中的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一、 案情简介:一份“协商解除协议”确认的欠薪与补偿金
原告杨某自2010年2月起入职被告A公司。2024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确认A公司欠付杨某2024年工资164,027元,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174,315元。A公司还出具了2024年工资核算表,列明了欠付工资明细。
然而,A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支持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对工资差额未予支持。杨某不服,提起诉讼。诉讼期间,A公司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案件一度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A公司管理人到庭应诉。
二、 法院判决:确认职工债权282,604.07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原告杨某对被告A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82,604.07元(包括工资差额108,289.07元和经济补偿金174,315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应属有效。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工资支付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已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2024年5月至8月工资,不再重复计算。因A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将上述款项确认为职工债权。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四大法律要点
1. 协商解除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A公司在协议上盖章,杨某签名,且A公司未能证明存在欺诈等情形,协议合法有效。
2. 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
A公司主张应按个税截图上的13,121元作为月工资标准,但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记录负有举证责任。法院采信了有公司盖章的工资核算表,认定每月应发工资20,821元。
3.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本案中,法院将判决内容从“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调整为“确认职工债权”,为杨某后续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分配提供了依据。
4. 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劳动监察部门已就2024年5月至8月工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故法院不再重复处理这部分工资。这提示劳动者:若行政处理已覆盖部分欠薪,诉讼中应避免重复主张。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劳动者的实用建议
1. 签订书面协议,固定证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欠薪金额、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2. 保留工资核算明细
工资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盖章的工资核算表等均需妥善保管。本案中,有公司盖章的工资核算表成为认定欠薪金额的关键。
3.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及时维权
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停产停业、被申请破产等情形,劳动者应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应立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请求法院确认职工债权。
4. 注意诉讼时效与程序衔接
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应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若劳动监察部门已处理部分欠薪,诉讼中应避免重复主张。
五、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劳动维权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仍属于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维权的重要武器;保留证据、及时维权是关键。法律保护的是有准备的权利,而非沉睡的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劳动人事、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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