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后,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治疗,否则猝死可能性很大,但男子佘某拒绝住院。在医院服药并返回工地宿舍数小时后,佘某被工友发现呼之不应,后120宣布其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事后,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为此,佘某的儿子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4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法院驳回佘某之子的诉讼请求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上月下旬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佘某之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医生劝说住院手术治疗,男子拒绝后回宿舍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佘某生前经中某公司派往重庆某工程的工地任普工(露天作业人员),从事吊车驾驶工作。去年5月27日13时30分许,佘某在工地上协助维修人员完成吊车维修后,因下雨无法工作遂回工棚休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资料图

15时许,和工友在宿舍门口下棋时,佘某说自己胸口痛。21时30分许,佘某电话告知项目管理人员因胸口痛要到医院检查,管理人员随即派车送其前往医院。经医院检查会诊后,佘某被初步诊断为胸痛、急性心肌梗死。医生劝说佘某住院手术治疗,否则“猝死”的可能性很大,但佘某拒绝并在门诊日志上签名确认“不住院,回云阳”。

佘某在医院拿药并服用后返回,于次日凌晨2时左右回到宿舍。当日8时许,工友到佘某床前询问病情,发现呼之不应,手已没有温度,遂报告项目负责人。120到达后,宣布佘某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佘某此前就诊医院的医生在接受永川区人社局调查时称,佘某住院手术治疗的死亡风险几乎为零。

此外,因去年5月27日下午下雨,项目工地上的露天作业人员在工棚休息未上班。对于下雨时工地的工作安排,项目负责人称下雨就不施工,雨停后视情况安排工作,当天下午并未明确告知工人不上班休息。

去年6月6日,中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月26日,永川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于7月2日向公司及佘某之子邮寄送达。后佘某之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死亡与拒绝住院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为佘某于去年5月27日下午因下雨在工棚休息期间是否属于停工待命,以及佘某拒绝住院治疗与其死亡之间的关系。

关于停工待命,工地下雨时停工,雨后视情况安排工作,系建筑工地的通行做法。经查,佘某突发疾病当天下午一直下雨,工人未上班在工棚休息属实,管理人员并未明确告知工人当天下午不再上班。换言之,工人当时实际处于待命状态,雨停后可能需要工作。因此,当天下午工人在工棚休息的时间属于停工待命期间。佘某在此期间胸口疼痛,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关于佘某拒绝住院治疗与其死亡之间的关系,佘某突发疾病当晚曾到医院检查,医生要求其住院手术治疗,安装“支架”,否则“猝死”的可能性很大,但佘某坚持回云阳,拒绝住院,回到工地宿舍休息后不久猝死,因此,佘某的死亡与其拒绝住院治疗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据此,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驳回诉讼请求。此后,佘某之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佘某在下午感到身体不适,晚上病情加重后前往医院就诊,在被医生初步诊断为胸痛、急性心肌梗死,要求其住院手术治疗,并告知有“猝死”风险的情况下,仍签字拒绝住院。因急性心肌梗死具备发病急、变化快、死亡率高等急危重性特征,佘某在医生明确告知风险的情况下,仍主动放弃及时治疗,导致其离院后不久猝死,故佘某的死亡与其拒绝及时住院治疗致发病时无法得到有效抢救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判决应予维持。

据此,今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张寻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