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某科技公司,小陈做后端开发工程师三年。2025年3月的一个凌晨,他在公司加班时突然倒地,同事拨打120,救护车赶到时已无生命体征。诊断结论:心源性猝死。
公司不认: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
小陈28岁,未婚,父母在老家务农。科技公司态度明确:“他是凌晨在工位上倒下的,但当时不是正常工作时间;而且他本身有心脏问题,是自身疾病,不算工伤。”公司不仅不申报工伤,连加班费都拖着不发。
小陈父母从老家赶到深圳,人生地不熟,跑了一个多月。人社部门说需要证明“突发疾病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小陈妈妈找到泽良工伤律师时,哭得说不出话。
厘清“视同工伤”认定标准
泽良律师接案后立即研判:本案核心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键在于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律师调取公司考勤记录:小陈当日9:00到岗,连续工作至次日凌晨2:00,考勤系统显示“加班中”。公司内部通讯软件记录显示,小陈凌晨1:30还在和同事讨论代码。监控录像显示,小陈凌晨1:55从工位起身,走了两步后倒地。从加班开始到倒地,一直处于工作状态。
构建证据链,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泽良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三组证据:
一是加班证据:公司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审批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凌晨仍在讨论工作)、代码提交记录(凌晨1:40有提交)。
二是发病时间证据:120出车记录、急救病历、死亡证明,均记载“到院前已死亡”,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要件。
三是因果关系证据:小陈入职体检报告显示心脏无异常,近三个月加班时长统计显示平均每周工作65小时,远超劳动法规定。律师申请法医鉴定,结论为“长期过度劳累诱发心源性猝死”。
人社认定:视同工伤成立
2025年4月,泽良律师向南山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附全部证据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在意见书中重点阐述:程序员工作性质特殊,加班是常态,凌晨仍在工位工作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小陈从加班开始到猝死,始终在工作岗位上。
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采纳律师意见,5月作出工伤认定:小陈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科技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
赔偿计算: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
认定工伤后,泽良律师为家属计算全部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百万元;丧葬补助金数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计算至父母终老。因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单位承担。
劳动仲裁阶段,公司起初仍以“自身疾病、非工作时间”推诿。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考勤记录、加班记录、法医鉴定,完整证据链证明“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面对铁证,公司同意调解。2025年6月,近百万元工伤赔偿款支付到位。
小陈妈妈拿到赔偿款后,跪在律所门口:“我儿子加班加没了,总算有个说法。”
泽良工伤律师,深耕广东工伤法律实务,以专业守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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