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男子梁某与同学等人,一起到某公司经营的某中心打羽毛球,下场休息时晕倒后猝死。梁某家属主张,某中心配有简易AED装置,但由于现场无工作人员懂得使用简易AED装置,导致延误救治,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家属认为,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起诉涉事公司索赔93万余元。
▲运动场馆的AED装置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基本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梁某家属主张某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梁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起诉涉事公司索赔93万
法院审理认定:2025年5月4日,梁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某中心打羽毛球,下场休息时晕倒,后被送往中山某医院治疗。相关门诊病历显示:(朋友代诉)患者20分钟前在某球馆打球时被朋友发现坐在休息区神志不清,伴有呕吐,呼之不应,后由现场人员应用简易AED装置(心脏除颤装置),具体使用情况不详,随即呼叫120。
14时41分,某医院急诊接警后到达现场,查体发现患者呼之不应,无颈动脉搏动,胸廓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立即行心肺复苏等抢救,后请某某医院支援,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呼吸心跳骤停、高血压。
后医务人员到现场评估后,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患者病情危重,复苏希望极低,后患者家属同意停止继续抢救治疗,于16时51分宣布患者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梁某的死亡日期为2025年5月4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梁某家属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93万余元。梁某家属主张,某中心配有简易AED装置,但由于现场无工作人员懂得使用简易AED装置,导致延误救治,错失最佳抢救时机。为此,梁某家属提交中山市某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
某公司主张其经营的某中心有张贴相应公示、并安装有专门的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场地条件良好,其有对工作人员进行使用简易AED装置的培训,且在发生案涉事故时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配合实施急救,不存在迟延救治的情形。为此,某公司提供照片、视频截图、监控视频、朋友圈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场馆人员已基本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梁某在涉案羽毛球场馆出现身体不适时,某公司作为涉案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有履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事故发生的监控视频可见,14时29分左右,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梁某有异样并与梁某的同行人一同将梁某放在地面平躺;14时31分左右,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中一名同行人一同拿取场馆中的简易AED装置,但由于监控拍摄角度的问题,无法从监控视频中判断是否使用简易AED装置及何人使用该装置。但从某派出所的相关询问笔录及相关病历显示,同行人中的几名人员均有表示有人在指导使用简易AED装置,也有同行人冯某对梁某进行心肺复苏。
14时31分左右,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广播寻找现场是否有相关懂得急救的人员,医院的医护人员在14时42分左右到达现场;在此过程中,监控视频显示,一直有多人围绕在梁某身边。从发现梁某不适到医护人员赶到现场一共13分钟,结合前述监控及同行人员的询问笔录显示,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基本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梁某家属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无人懂得使用简易AED装置,也无法证明因某公司的行为导致延误黄金救治时间。故法院认为,梁某家属以此主张某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梁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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