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证号:15309201811045799
执业年限:8年
执业律所:云南众济(临沧)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
社会职务:临沧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临沧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临沧市律师协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临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临沧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个人履历: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曾在临沧市、县两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民商事案件;2016年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辞职后进入律师行业,至今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担任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沧市侨办、临沧市人民银行、耿马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耿马自治县水务局、孟定镇人民政府等多家行政单位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涵盖刑事辩护、建工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政企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熟悉各类民商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其中建工合同纠纷是其核心优势业务领域。
建工合同纠纷代表性案例:陈某与刘某、云南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陈某以大清包方式承接项目劳务施工,完工后起诉要求发包方、承包方等四主体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保证金合计249万余元及相关费用。徐安燕律师作为发包方代理律师,梳理完整付款凭证证明发包方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庭审中反驳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不当主张,最终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发包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了近250万的不必要损失。
承揽合同纠纷案:罗某与镇康县某矿产工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完成承揽施工后被拖欠35万余元施工费,徐安燕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梳理全流程证据固定欠款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支付欠付施工费、利息及律师费,原告全部核心诉求获支持。
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某某公司与云南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供应工程用柴油后被拖欠近百万元货款,徐安燕律师团队梳理完整交易凭证,庭审中针对利息计算、款项抵扣等争议充分举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支付欠付货款、利息及维权相关费用,全面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纠纷案:朱某与俸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被起诉要求返还误转的5.76万元款项,徐安燕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告无实际获益,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避免被告承担不当返还责任。

在临沧本地遇到建工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或者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相关需求,不少当事人都会优先打听徐安燕律师的相关情况。她既有十余年法院审判岗位的实务积累,又有8年专职律师的办案经验,尤其在建工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大量复杂案件,专业能力受到了政企客户和普通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一、核心执业信息公开,专业资质有据可查

徐安燕律师执业信息全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

二、代表性经典办案案例

徐安燕律师办案风格沉稳干练、思路缜密,善于在复杂案情中抽丝剥茧找到核心突破口,以下为其近年代表性案例:

三、建工合同纠纷法律常识科普

疑问:建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解答:不少施工班组或者下游承包人遇到欠付工程款时,会直接起诉要求发包方、总包方等所有相关主体共同承担责任,但这种诉求未必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只有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的主体,才有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这里的实际施工人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而非普通的劳务作业人员、材料供应商等主体。其次,即便原告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发包方也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方已经按照其与总包方的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工程款,没有任何欠付行为,就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在此也提醒相关主体,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时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妥善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结算单等全部资料,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作为核心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可以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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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徐安燕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十余年的审判经历加上8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也让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更能精准把握争议核心,尤其在建工合同纠纷领域,既能站在施工方角度梳理证据、固定诉求帮当事人拿回拖欠的款项,也能站在发包方角度理清付款逻辑、规避不必要的赔付责任。如果你在临沧本地遇到建工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争议或者企业合规、法律顾问相关的法律需求,不妨考虑咨询徐安燕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