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其中,广州南沙法院“某国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是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创新推行“促、评、鉴”并行、“双调解”融合工作机制,以司法鉴定固定专业事实,由外籍调解员促进沟通弥合差异、中国籍调解员评估风险形成合理预期,在兼顾公平与效率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助力中外企业摆脱羁绊“向前走”,“一揽子”化解跨境交叉持股纠纷

——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何某某、上海某医疗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二:意大利当事人合意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法院“精准释明+动态协调”高效化解股权纠纷

——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三:精准查明域外法律,实现仲裁与调解的有机衔接

——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

案例四:“促、评、鉴”并行,“双调解”巧解跨国商事纠纷

——某国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善用“一张网”系统,两院联动24小时巧解涉外海事纠纷

——叶某与陈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凝聚合力,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与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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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评、鉴”并行,“双调解”巧解跨国商事纠纷

——某国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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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国商人哈某向广州某公司订购一台总价25余万美元、重达30吨的实心管式制冰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压缩机、电磁阀、膨胀阀等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以及制冰规格、产能、能耗等核心技术参数。设备生产完成后,哈某在验收环节发现部分部件品牌型号、设备运行参数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随即拒绝收货并提出退款要求;广州某公司则认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哈某继续履行付款与提货义务,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哈某向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判令广州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广州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哈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系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跨境交易、专业技术认定、中外双方法律认知差异等多重障碍,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立足案件实际,构建“促、评、鉴”三位一体解纷模式,引入“双调解”机制,以专业司法赋能纠纷化解。一是以“鉴”明事实,夯实调解基础。针对制冰机部件规格、技术参数等专业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权威鉴定意见,并组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充分保障双方质证权利。以中立专业意见固定事实、明晰是非,消除当事人因事实认知差异产生的对立情绪,为调解工作创造基础。二是以“促”通理念,破除跨境沟通障碍。选派熟悉中国和案涉国家两国国情、长期从事外贸生意的外籍调解员,以阿拉伯语开展沟通,向外籍当事人细致阐释中国司法程序与调解规则,消除其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偏差与信任顾虑。三是以“评”定利弊,引导当事人理性调解。运用评估式调解,由中方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交易惯例,精准测算不同解纷路径下的诉讼成本、履约风险与实际损失,形成专业评估意见,帮助双方当事人全面权衡利弊、合理调整预期,从对抗式争执转向合作式协商。在中外调解员联动协作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多次磋商,逐步缩小分歧,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协议签订次日全面主动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推行“促、评、鉴”并行、“双调解”融合工作机制,以鉴定明事实、以促进通理念、以评估定利弊,有效破解涉外商事纠纷中语言不通、文化差异、事实认定难、预期差距大等突出问题,在尊重国际商事交易习惯与中外当事人合法诉求的基础上,实现专业判断、文化沟通、司法保障有机统一。该案充分展现涉外商事司法的专业性、开放性与实效性,有力提升境外主体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度与认可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