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时,放飞自我
酒醒后,追悔莫及
借着酒劲惹是生非
用一句“喝多了”就能免责吗?
当然是不可能的
法律面前没有“
免责金牌
酒后失控妄为、触碰红线
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刑事处罚
酒精会麻痹神经、降低自控力,生活中,有人酒后开车将女友碾压致死、有人酒后纵火、有人酒后袭警、有人酒后从高空扔下自行车……不少街头命案、朋友间的悲剧,都源于酒后失控,最终害人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一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披露了“孔某某故意杀人案”办案细节。
个体经营户孔某某与蒋某某原为生意合作关系,二人同居后曾多次发生争吵。2023年2月6日晚,二人与朋友喝酒至7日零时左右,随后入住酒店。在酒店房间内,孔某某因蒋某某喝酒期间与男性朋友行为亲密而发生激烈争吵近两个小时。
7日凌晨3时许,二人先后离开房间,前往酒店门前广场孔某某车辆停放处。孔某某先上车,发动汽车并打开车灯后向前行驶,将位于车辆前方的蒋某某撞倒并发生碾压,致蒋某某死亡。
2024年3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二
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一男子因长期游手好闲,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多次扬言要烧掉与四户居民合住的木房。2024年8月,该男子酒后上头,竟真的放火烧房,直接财产损失超过百万元,
2025年,德江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放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男子因酒后故意放火,烧毁自家及邻居房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三
2025年2月,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警方接到王某报警,称有人将其撞伤后逃逸。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王某浑身酒气横躺马路中间,意识较为模糊,民警处置过程中,王某及同行的胡某严、汪某兴三人无事生非、态度恶劣,面对民警多次警告,仍以推搡、脚踢、追打等方式暴力袭警,致处警民警脸部、四肢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经核实,王某受伤系酒醉摔倒所致,其报警所述内容不实。最终,王某等三人因袭警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四
2025年,海南省海口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天降自行车”高空抛物事件,一男子酒后情绪失控,将自行车、鞋架等物品从高楼层抛下。最终,该男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治安处罚
近日,昆明警方严厉查处酒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现曝光典型案例,以案示警,请引以为戒!
案例一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前卫派出所接到付某某报警,称一名醉酒乘客无故将其出租车车门损坏。接警后,民警辅警迅速赶赴现场,将涉嫌寻衅滋事的安某某拘留,安某某酒醒后,对自身的冲动行为追悔莫及。
案例二
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一男子与他人发生争执,在某KTV包房内打砸,造成桌子、地板等物品损坏。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包房内一片狼藉,涉事男子李某仍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自控,待其酒醒后,民警将涉嫌寻衅滋事的李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寻衅滋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饮酒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
酒后更要保持理智,控制言行
对于酒后滋事、殴打他人
甚至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警方将依法严惩
望大家引以为戒
自觉遵法守法
共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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