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安徽省枞阳县检察院就该起涉及新业态劳动者民事检察监督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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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有所得是每一位劳动者心底最朴素的期盼,更事关社会稳定、关乎人民幸福。但网络主播等新业态劳动者,常常因行业规则尚不健全、用工模式多元且边界模糊、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等现实问题,深陷维权困境。
2024年1月,满脸无助的主播小美来到我院申请法律监督,哽咽着诉说自己的遭遇:她因公司长期拖欠报酬被迫离职,却反被公司诉至法院,判令承担近16万元的违约金。
时间拉回2022年4月,小美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主播艺人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起初,小美还能正常领取报酬,但一段时间后,公司开始拖延支付,当年9月、10月的直播报酬,小美多次催要却始终未能兑现。迫于生活压力,小美选择离职。然而让小美没想到的是,2023年3月,“老东家”传媒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以小美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近16万元。小美认为,传媒公司拖欠报酬在先,自己离职合情合理,现在公司反倒要求自己赔偿高额违约金,法院绝对不会支持,因此并未出席庭审。一审判决出来后,小美傻眼了——法院支持了传媒公司的全部诉求。彼时的小美因忙于新的工作,错过了上诉期,直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银行账户被冻结、存款被扣划,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向法院申请再审,却被裁定驳回,维权之路陷入绝境,遂抱着一丝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公司拖欠主播报酬,合同中难道没个说法?面对我们的询问,小美表示,入职时所签的合同是公司事先拟定的,因不懂法,自己只是简单核对了报酬就签了字,对合同性质、违约金等条款细节并没有特别注意。原审判决是依据合同约定作出的,传媒公司也反复强调其主张诉求依据的是合同约定,我们敏锐地意识到,案涉合同很可能包含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事先拟定并且重复使用,缺少协商步骤。
为查明真相,我们请小美提交了她与传媒公司签订的《主播艺人合作合同》。在认真审查合同文本和相关证据后,我们发现案涉合同是传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对传媒公司拖欠报酬等违约行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未作任何约定,明显不合理减轻公司自身责任,且未向合同相对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彰显司法公正,我们就该案组织了公开听证。来自不同行业的听证员经讨论一致认为,“主播在签约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传媒公司拖欠主播报酬存在过错”,认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推动再审。
在充分调查核实、辨法析理的基础上,我院向法院制发了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7月,法院采纳了我们提出的监督意见,对该案裁定再审。为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再审期间我们与法院启动了联合调解机制。为更好地向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我们找到类似情形的裁判案例,明确在此情形下,违约金应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企业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而该案中,原审法院依据无效的违约条款,判决小美给付近16万元违约金,明显超出小美的实际收益2.9万元,应当予以调整。
最终,传媒公司放弃了高额索赔,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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