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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相遇)

被低价宣传吸引就餐,进店却被告知“菜品售空,可选同类高价菜品”,遇到这类“消费套路”该如何维权?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餐饮价格宣传与实际售价不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以司法裁判明晰权责,为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案情回顾:

原告丁某前往某烧烤店就餐时,被店外LED滚动屏上宣传的“鸡手王会员价19.9元”内容吸引进店消费。可当其点单时,却被店员告知该菜品已调整,取而代之的是菜单中标注26.6元的“金牌鸡手王”。最终,丁某消费包括金牌鸡手王在内的菜品共计184.9元。丁某认为,烧烤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将烧烤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鸡手差价并承担惩罚性赔偿以及误工费等共计1660.9元。

被告烧烤店辩称,店外LED屏因原管理员丢失密钥无法及时撤下旧宣传内容,并非故意误导消费者,同时店内菜单价格清晰公示,原告知晓价格差异仍选择进行消费。事发后,丁某拒绝我们提出的免单或补偿200元的调解方案,执意追求不合理的巨额赔偿,属于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烧烤店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店家店外宣传价格与店内实际售价不一致,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烧烤店店外LED屏持续展示旧有菜品价格,对消费者进店消费产生一定误导,即便是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更新,亦不能免除经营者责任,该行为依法构成价格欺诈。同时,消费者依法维权应秉持合理、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案中,原告虽然消费184.9元,但“金牌鸡手王”价格仅为26.6元,对于其他菜品的消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应仅限于“金牌鸡手王”一款菜品,被告应退回原告6.7元,同时按照三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原告提出的按照消费总金额的三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烧烤店退还丁某消费款6.7元,并赔偿丁某损失500元。

法官说法:

诚信是经营之本。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公示商品及服务价格,妥善维护经营宣传设备,不得以技术故障、管理疏漏等为由,怠于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误导消费者消费。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权要依法、合理、有度,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得滥用权利、恶意索赔,共同守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