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的倪先生新买了一辆大行折叠自行车,改装之后把原车自行车坐垫放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一年后收到法院传票,竟然是大行自行车公司状告他销售假货、商标侵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2万元。他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引起网友们的关注。其后大行方面有人联系他,称起诉是“误伤”,可以撤诉。但品牌方要求他签署一份和解协议,需承认销售假货,消除对品牌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后续如果再损害对方品牌,还要保留起诉的权利。倪先生表示,自己转让的配件是原车所拆,而且始终如实陈述此事,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要求进行修改,但对方尚未回应。目前大行没有撤诉,开庭日期为4月27日,倪先生正在准备应诉材料。

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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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自行车坐垫,买家竟然是品牌方

倪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是一位自行车爱好者,10年前就曾买过一辆大行折叠自行车,对这个品牌比较认可。

2025年3月23日,他花了3000多元,在网络平台又买了一辆大行折叠自行车。这家店是“五星好店”,已经开了10多年,商品页面中介绍其为“大行授权经销商,原装正品保障(官网可查)”,并且出示了相关证书。

倪先生收到自行车后,像很多爱好者一样进行了一些改装,更换了坐垫,原车坐垫放着没用,就拿到二手交易平台上转让。

坐垫很快被人买走了。然而倪先生不知道,买家竟然是大行品牌方。

4月2日,倪先生收到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的传票,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为大行科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广东高准律师事务所某律师。

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经原告调查发现,倪先生在其经营的二手交易平台销售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原告鉴别,被告销售的商品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的单位生产,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品牌方起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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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起诉的理由

官网查询车辆属于真品,坐垫真假谁说了算?

倪先生把一年前买那辆大行折叠车的单据全找了出来,到大行官网查询车架上的防伪码,显示这辆车属于大行公司“销售的系列产品,请放心购买”。

倪先生说:“这个品牌可能对于跨区销售等问题有规定。对方律师声称要到他们的旗舰店购买,但我作为消费者,网上既然有卖的,我想买哪个就买哪个。我下单的商家有大行授权,公布了资质,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能买到,不应该属于我自己的问题。”

倪先生的购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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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的购买记录
倪先生在大行官网查询所购车辆为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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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在大行官网查询所购车辆为真品

倪先生多次拨打大行的客服电话,还给他们的社交平台账号留言,想说明实际情况,但是一直没有人回应他。

倪先生说,这个坐垫是整车拆下来的零件,这类东西假货很少,因为价格很低。但他们起诉的理由之一就是假货,而鉴定者就是他们自己。“如果我是经销商,有违规跨区销售之类的问题,我认罚。但我只是消费者,在正规电商平台买了一辆正常销售的车,而且在官网查询是真的,不是二手车或者假品牌,改装后是在二手平台转让原车配件,而且不是大批量销售,没想到受到这样的起诉。他们既是原告,又是生产商,是真是假还要由他说了算,假货的凭据在哪?”

收到传票后,法院已经调解了3次。“他们一开始索赔2万元,后来降到7000元,再降到5000元,最后降到3000元,不肯再降了。我当时想,如果要求赔偿1000元以内,我就算了,因为我去应诉开庭,关一天店至少也得损失1000元。但他们最少要求3000元,从2万元降到3000元,我觉得这个降价幅度很离谱。”

品牌方称“误伤”,但要撤诉需承认卖假货

他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受到很多网友的关注。之后一位自称大行公司的员工联系他,表示这个案件属于“误伤”,会进行撤诉。

倪先生以为事情要结束了,结果他又接到对方律师的电话,对方语气挺强硬地表示,他转卖的坐垫就是假货,如果想撤诉需要签和解协议。

倪先生拿到和解协议后发现,对方依然坚持他转让的坐垫属于假货,还要求他必须删帖,消除对品牌方的不利影响,后续如果再出现有损对方品牌形象的言论,还要保留起诉倪先生的权利。

倪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他对和解协议进行了补充修改,但对方尚未对他进行回应,也没有撤诉。

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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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倪先生说:“我希望尽快了结这件事,但前提是不能说我销售假货。我没有要任何赔偿,只要一个清白的证明,给自己正个名。但他们还这样限制我,太憋屈了。”

由于开庭日期日益临近,倪先生也准备好了应诉材料,对方不撤诉就等着开庭。

4月16日,扬子晚报记者联系大行公司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知道这一事件,但不清楚具体进程,让记者联系公司前台。记者多次拨打前台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律师:转让闲置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假货”结论存在明显瑕疵

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的张玥律师认为,据倪先生所述事实,倪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一,倪先生的行为性质属于“个人闲置处置”,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经营性销售”;第二,坐垫来源合法,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第三,认定涉案物品为“假货”的结论存在明显瑕疵:品牌方作为案件原告,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单方鉴定缺乏中立性、客观性,若品牌方未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仅为品牌方内部鉴别,也应提供具体的鉴定标准、鉴定流程及鉴定人员资质;第四,若倪先生能够证明整车为正品,原车拆件的坐垫,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与整车一致,为正品配件;第五,即便法院认定涉案物品为“假货”,倪先生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物品来源合法、价格合理,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涉案物品为侵权物品,并且倪先生能明确说明上家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倪先生将案件事实发至网上,有网友担心会惹来损害商誉的诉讼。张玥律师认为,本案中只要倪先生能证明其发布的内容均为客观事实,即便内容对大行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也不构成侵权——法律不禁止对客观事实的如实陈述,哪怕该陈述会对相关主体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倪先生将自身遭遇如实发布至网上,本质上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属于对品牌方的合理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张玥律师指出,商标权的保护,核心是制止“恶意假冒、经营性侵权”,而非限制消费者对合法取得的正品进行二次销售。对于倪先生而言,只要坚守“如实陈述、证据充分”的原则,积极应诉,必然能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个人闲置转卖是合法权利,无需过度担心商标侵权风险,但需注意留存证据、规范发布;对于品牌方而言,维权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避免滥用诉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编辑 张冰晶

主编 陈迪晨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