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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编号为XBJ26330411306530246的干榨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宇成副食品商店销售的干榨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三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但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已进行了整改,且此次违法不是两年内出现第三次抽检不合格的情形,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中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1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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