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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钱某不服,以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贷款逾期系因经营不善所致、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钱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客观行为上相似,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诈骗罪则必须符合该构成要件-11。赵律师调取了钱某公司的经营记录、资金流水、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钱某将30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资金流水和经营记录佐证。贷款逾期系因行业下行、经营不善所致,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主观恶意,钱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钱某罪名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不需要有该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则必须符合该构成要件。本案中,钱某将30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资金流水和经营记录佐证。贷款逾期系因行业下行、经营不善所致,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主观恶意。钱某在案发后始终积极与银行协商还款方案,从未逃避债务。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钱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本案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两罪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贷款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正确认定罪名,对钱某的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三,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钱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对钱某予以减轻处罚。”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公司经营记录、资金流水、退赃凭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罪名定性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依法改判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较一审减轻了四年六个月,罚金较一审减少了十二万元。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罪名定性,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本案中,北京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区别,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罪名从重罪(贷款诈骗罪)改判为轻罪(骗取贷款罪),为当事人争取到大符减刑。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将贷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逾期,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北京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罪名定性并减轻刑期,彰显了北京骗取贷款罪律师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