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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4月15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了解到,江苏恒祥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行为被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据悉,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获准从事PD1钢质无缝气瓶和PD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应当按要求报废或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
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对沭阳燃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35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9年9月,同年9月3日对连云港市凯瑞液化石油气站的3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后,检验记录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同样为2029年9月,被检气瓶瓶身喷涂的检验有效期至2029年9月。上述38只钢瓶中,除连云港检验的3只外,其余35只的下次检验日期均超过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此外,该公司在对上述38只钢瓶的定期检验中,仅对其中14只进行了水压试验,其余24只并未试验,但在填写定期检验记录时,水压试验项目仍勾选“合格”,导致检验记录不够真实、准确,不符合相关技术规程关于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的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行为。”宿豫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江苏恒祥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气瓶检验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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