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法4月16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涵盖跨境投资、股权转让、买卖合同、船舶经营管理、海难救助、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多个领域,涉及韩国、意大利、丹麦、也门、葡萄牙等国家的当事人,集中展现人民法院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和文化”,践行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与司法担当。
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和合”理念贯穿始终,以定分止争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合”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蕴含着和谐共生、合作共赢、包容共济的深刻内涵。人民法院秉持“和合”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引导互利共赢,推动定分止争,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东方调解经验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注入新动能。案例一是一起涉及中韩两国股东、董事等出资纠纷案,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分析双方争议产生的根源,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托巡回审判机制高效解纷,“一揽子”化解近十年的跨国合作纠纷,实现“一案结、多案消”,推动涉外商事争议实质化解,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案例二是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公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外国当事人一致选择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审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精准释明”定分,以“动态协调”止争,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让外国当事人感受到中国司法的智慧与温度,有力提升我国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
二是专业引领调解实践,寻求国际商事纠纷的“最优解”。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往往需要涉外法官在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依托专业鉴定厘清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的前提下,找到定分止争的“最优解”。案例三是一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福建某企业因供应500吨秘鲁粗鱼油存在质量问题,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裁决其须向丹麦某公司进行赔偿。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查明英国仲裁法,积极推动双方从“强制执行”走向“握手言和”。案例四是一起涉也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创新推行“促、评、鉴”并行、“双调解”融合工作机制,以司法鉴定固定专业事实,由也门籍调解员促进沟通弥合差异、中国籍调解员评估风险形成合理预期,在兼顾公平与效率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三是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和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数智化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海事案件涉航运、跨海域的特殊性,海事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海上调解方式,跑出海上解纷“加速度”。案例五是一起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海事法院秉持“数据快传送、船舶少滞留”理念,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即“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以下简称“一张网”)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并通过移动办公系统终端迅速作出解扣裁定,在成功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扣船对航运经营的影响。24小时内完成联动扣押、异地登轮、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等一系列程序,高效圆满化解4000余万元的涉外复杂海事纠纷,创下涉外海事纠纷高效化解新纪录。案例六是一起涉外海难救助纠纷案,关系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秩序。海事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联合海事部门组建专业调解团队,提供双语服务破除沟通壁垒;运用“一网一库”数字司法资源,精准厘清案件法律争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葡萄牙籍船方一次性支付救助费用,纠纷得以快速实质化解,有力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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