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底离不离?”

林晓燕盯着对面的员工张强。

“离,肯定离。”

张强搓着手,“就是我媳妇那边……她开口要300万才肯签字。”

林晓燕冷笑一声:“钱的事,我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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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的林晓燕是个五金厂老板,做事雷厉风行,保养得当,在同龄人里算得上风姿绰约。

厂里上上下下都怕她三分,唯独销售部28岁的张强,让她怎么看怎么顺眼。

张强长得白净,说话带笑,关键是懂得来事儿。

可惜年纪轻轻就结了婚,家里还有两个孩子,妻子刘梅身体不太好,常年在家带孩子。

林总做事从不拖泥带水。

她把张强叫进办公室,门一关,直接了当:“小张,姐对你什么意思,你看得出来吧?”

张强心跳漏了一拍,嘴上却说:“林总,我……我有家庭。”

“谁没有呢?”

林总笑了笑,没再往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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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那以后,林总出差的频率明显高了,而且每次必点名带张强。

张强也从不推辞。

一次去外地见客户,应酬结束后,林总说累了,让张强送她回酒店房间。

房门关上的那一刻,林总伸手勾住了张强的脖子。

“你怕不怕?”

张强喉结动了动,没回答,但也没躲开。

有些事情,有了第一次,就刹不住车了。

此后两人以出差为名,在外面约会了不知道多少次。

厂里同事多少有些风言风语,但谁也不敢当面说什么。

这样的关系持续了大半年,林总越来越不满足于偷偷摸摸。

“你回去把婚离了,我也离,咱俩正大光明在一块儿。”

林总对张强说。

张强也动了心。林总有钱有貌,跟着她过日子,比现在强百倍。

可难题在于他家里,妻子刘梅身体不好,两个孩子全靠她带,自己要是净身出户,母子三人怎么活?

张强硬着头皮跟妻子摊了牌。

刘梅听完,没有哭天抢地,沉默了很久才开口:

“你要走,我不拦你。但两个孩子你得管。300万,100万是我这些年跟你吃苦的补偿,200万是孩子的抚养费。钱到位,我立马签字。”

张强傻了眼。他一个月工资才七八千,上哪儿弄300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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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话原封不动转给了林总。

林总二话没说,直接给刘梅的账户转了300万,附带一句话:“钱收到了,以后别来找他。”

刘梅收到钱后,果然痛快地跟张强办了离婚手续。

林总那边也离了婚,两人终于“名正言顺”地住到了一起。

同居没多久,新鲜劲儿就过了

真正朝夕相处之后,问题才一个个冒出来。

林总强势惯了,大事小事都得听她的;张强虽然嘴上顺从,心里却越来越憋屈。

两人的争吵从一周一次变成三天一次,最后几乎见面就吵。

“我为了你花了300万,你就这么对我?”林总不止一次甩出这句话。

张强也烦了:“钱是你自愿给的,又不是我逼你的!”

不到一年,张强提出分手。

林总彻底炸了,她觉得自己被耍了。

林总一纸诉状,将张强和前妻刘梅一起告上法庭,主张那300万是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全额返还。

一审法院支持了林总的诉求,判决张强和刘梅共同返还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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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和刘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的结果,却让所有人意外。

二审法院认为:这300万并非无偿赠与,而是林总为促成张强离婚、替代张强向其前妻支付的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费。

这一点在张强与刘梅的离婚协议中有明确记载:100万为离婚补偿,200万为两个孩子抚养费。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林总与张强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林总出资促成张强离婚,这一系列行为确实违背了公序良俗。

但关键在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什么叫“不法原因给付”?

说白了,就是你自己干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把钱给出去了,事后反悔想要回来,法律不支持。

因为法律不能一边谴责这种行为违背道德,一边又帮着你“退货”,那样等于变相鼓励人们先干坏事再找法律擦屁股。

同时,这300万中的200万是孩子的抚养费。

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大人的荒唐行为而失去生活保障。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总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300万,她一分也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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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法同行

我花的钱,违背道德就一定能要回来吗?

答案是:不一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确实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无效”和“能要回钱”,是两码事。

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不支持返还,理由有二:第一,不能让法律为违法行为“兜底”;第二,给付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担风险。

换句话说,你拿钱去干不光彩的事,钱花出去了就别想往回要,这叫“自食其果”。

这起案件还告诉我们一个更朴素的道理:一个能背叛自己配偶的人,凭什么会对你忠诚?

林总以为用钱能“买”来一个听话的伴侣,结果人财两空;张强以为傍上女老板就能一步登天,最后丢了家庭也丢了尊严。

婚外情里没有赢家,只有不同程度的输家。

奉劝那些在感情里走神的人,珍惜眼前人,别等到两手空空才后悔莫及。

同时,为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点一个大大的赞!

(本文案件取材自真实判例,当事人均为化名,图文无关。法律分析仅供参考。)

[送心]@渝法同行

​[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