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匹配正成为投资审批制度的新标识。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围绕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提升投资审批效率和促进项目落地,及加强项目监管和健全评价体系等方面,做了相对明晰的定义和释义,利于有效规范和矫正投资审批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国内投资尤其是政府投资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导致产生了一些低效无效投资,增加了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负担,进而触动了近年来规模浩大的地方政府化债工作,及一些国企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的资产负债表修复工作。基于新老划断,防止新瓶装旧酒,也为提高各级政府稳增长的敢作敢为积极性,全面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已是当务之急。
研读这份《意见》,可以抽象出一个贯穿全文的关键词,即权责匹配,这既是当前投资审批领域问题乱象的症结,也是问题矫正的药方。
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出现违规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现象,实际就是规避权责匹配原则,逃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并享受项目投资带来的收益。这种权责失当问题背后,袒露的是低效无效投资的敞口风险。
又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域,面临着投资项目审批与备案的权责结构性问题,及企业投资的自主权和自由度等问题。如何推进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为企业投资营造“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营商环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关系到政府投资审批制度对经济社会变迁的敏感适应能力,及产业政策对经济和市场规律的尊重和敬畏等。这些本身是个权责匹配问题。
此外,投资审批效率、项目监管和评价体系等,则是在监管过程中的权责匹配问题。投资审批是一种规制行为,很多腐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多出在项目审批流程、审批事项设定、招投标管理,以及项目监管和评价标准等领域。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设定清晰的责权利关系,明晰各自行权边界,同时又避免不同部门间在行权过程中的相互推诿,全过程监管的权责匹配是核心。
《意见》向整个经济社会传递的一个信号,就是搭建投资自由化的制度框架,首要前提是权责匹配和权责适当性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分清楚河汉界,不仅有助于堵住一些地方政府借国有企业身份过桥政府投资项目,以逃避决策终身负责制的责任,而且有助于具象化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政府投资决策更科学透明,同时让真正的企业投资项目更自主可控。为此,进一步完善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政府的合理引导和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通过清晰可量化的权责适当性原则释放出来,将有助于营造政府有权就有责、有责必追究,而市场敢想敢干敢为天下先的营商环境。
《意见》传递的另一信号是制度的敏感适应能力。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表达的是投资审批制度的与时俱进。制度的灵敏性既是一个决策函数,也是一个认知函数,投资审批的有效性取决于审批部门对技术变化、产业生态演进等触发公共外部性边际影响的清晰认知。
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真正基于公共外部性的边际分析,为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供动态调整的机制,不仅有助于为政府投资决策的终身负责制提供权责适当性的防护网,让政府部门的决策函数可计量、风险可管控,而且将进一步明晰和拓宽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为企业投资自由度提供制度性保障;同时这也将使投资审批制度对经济社会具有敏感适应能力和试错容错空间。
作为一种规范性约束机制,投资审批制度需围绕信息约束、交易约束和行政约束搭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便在现有认知框架和技术基础上有效配置权责,真正用信息、交易和行政等约束条件,科学合理地设定权力的边界,同时匹配与权力边际对等的责任,实现权力有约束、可识别,及责任可承载。
在企业和居民等市场主体正进行资产负债表修复的当下,政府投资是稳增长的重要力量,《意见》的出台为政府投资进入市场的路径、逻辑和范围提供了新的指引。让万众期待的各级政府投资远离低效无效投资陷阱,需坚守权责匹配和适当性原则,让政府投资决策的终身负责制变成正向激励,让企业投资自由度得到制度保障,用公共外部性来量化释义政府投资项目的边界,让政府投资框定在确定性的损益场景。唯有如此政府投资才能真正有约束,企业投资自由度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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