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托尔斯泰写过一句话:凡是好人受苦,一定是因为某种恶的规则尚未被清除。
这两天刷到这样一则报道:
一张冷冰冰的法院公告,贴在小区的楼道里,白纸黑字,盖着印章,远远地从浙江杭州飘来,像一口凭空砸下的铡刀,先断了她的产权,才通知她一声。
公告上写得清楚,申请执行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三门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二亿六千八百余万元,拟将坐落于柳州独静路大唐观邸小区的三十五套不动产拍卖变现以偿还债务。
龙女士的房子,赫然在列。
二十六亿、三十五套、不同楼栋,她只知道自己当年签了合同,交了全款,装修入住,过了几年安稳日子。
她不知道自己脚下的这方水泥地,早在她买下之前就已经被抵押给了信托公司,她更不知道,开发商所谓的房子,在金融资本的账本上,从头到尾只是一笔被标注好价码的担保物!
龙女士的困惑是:“房开公司欠债关我们什么事呢?”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财产的规定
被执行人将名下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即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全款、实际占有房屋,只要产权尚未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法院仍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换句话说,在不动产登记簿这本国家认可的大账本上,谁的名字写在那里,房子就算谁的。龙女士住了几年的房子,只要登记簿上写的还是房开公司,那就是房开公司的财产,法院要拿去抵债,天经地义。
这是物权法的铁则,登记保护的是交易安全,是那些看着登记簿放心把钱借出去的债权人。初衷呢,可以说是现代财产制度的基石之一。一个社会如果连登记簿都不能相信,那借贷、抵押、担保全部无从谈起,经济活动便要倒退回熟人社会的口头约定里去。
可问题在于,这套逻辑在龙女士这里彻底失灵了。
她不是没去办过户,是开发商迟迟不给她办。她不是没交钱,是钱早就一分不少交到了开发商账上。
她不是抱着侥幸心理不去登记,而是根本不掌握登记的主动权,在商品房买卖这桩交易里,购房人只是被动的一方,办证的钥匙从头到尾攥在开发商手里。
真正付了钱的人住在房子里,而真正享有所有权的却是那个早已把房子抵押、早已资不抵债、早已把购房款挥霍一空的开发商。
法律看的是账本,账本记录的是形式,形式之下掩盖着的是什么,法律暂且不管。
当然,最高法院还留了一扇小门。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善意购房人设了一条特殊通道:
如果购房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支付了大部分或全部价款,实际占有房屋,并且没有过错,那么他可以以自己的债权对抗其他债权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这条规定,是给被规则夹住的普通人留的一线生机,也是无数业主在类似噩梦中唯一的稻草。
律师告诉龙女士,她符合条件,可以提异议,可以申请解封。
但是,一个完全合规的交易,一个完全无辜的买受人,为什么要靠特殊规则才能保住自己本应天经地义的财产?
一个已经住了几年的家,为什么要通过一道司法程序才能确认它是自己的?
中建投信托二十六亿的债权,显然不是一天两天积下来的。
广西三门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总额近二点七亿,执行法院除了杭州中院,还有广州天河、柳州城中——多地起诉、多方追债,意味着这家公司的资金链早已千疮百孔。
一家开发商走到这一步,中间必然经历了漫长的借贷、挪用、拆东墙补西墙,直至彻底崩盘。
可在这条崩盘的时间线上,开发商一边向金融机构抵押楼盘融资,一边向购房人销售同一批房产收款。
两头吃,两头瞒。
信托公司以楼盘为抵押物放出巨款时,楼盘里住着的业主毫不知情,业主交出毕生积蓄签下合同时,也不会有人告诉他,这套房子其实已经躺在另一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质押。
信息在制度安排里是严重不对称的。
信托公司有专业的尽调团队,有登记查询的便利,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通气的渠道,它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借出去的钱是什么底子、抵押物是什么状态、开发商同时还在卖房。
它不可能不知道,可它选择默许,因为一旦开发商还不上钱,它随时可以拿着判决书走到业主门口,贴一张公告,把房子拍卖变现。
它的风险,通过制度完美地转嫁给了最末端的购房人。
购房人呢?购房人查不到抵押信息吗?理论上可以查,实际上呢?
实际上购房时开发商会拍着胸脯保证没有任何抵押,开发商的销售合同里会写保证房屋产权清晰,监管部门也会背书这家公司的预售资格。
普通人面对一整套制度化的信誉担保,会怀疑?
于是乎,金融机构放款时,赌的是出事了还有房子抵债,开发商卖房时,赌的是反正钱先到手再说,购房人买房时,赌的是总不至于连住的地方都给我没收了吧,三方之中,前两方都是精于算计的专业玩家,只有第三方是赤膊上阵的素人。
等到潮水退去,前两方早已在岸上数好了筹码,只剩素人一个人光着身子愣在沙滩上。
开发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是合法的,信托贷款抵押物是合法的,法院查封执行也是合法的——链条上的每一环都戴着法律的面具,为什么恰恰是这种链条合法最令人心惊?
一笔笔合规的操作,串联起来却造就了一桩实质上的不公。
登记在先、抵押在后的规则本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预售制度下购房人永远只能后办理过户,优先受偿权本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把优先权建立在对购房人的信息隔绝之上,执行查封本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查封的刀锋最终总是落在最无力反抗的那根脖子上。
每一环都说自己只是依法办事,每一环都能拿出一本厚厚的法条自证清白。
可这些法条拼接在一起,却织成了一张普通人看不见、挣不脱的网。
开发商之所以敢这么玩,是因为这套玩法成本极低、收益极高,是因为预售款监管形同虚设,是因为挪用资金的后果由业主承担。
信托公司呢,确实精明到冷血,但它的精明不过是在规则允许的边界内最大化自身利益。
归咎于法院?
法院它也只是按照登记簿的记载和执行规则的文本在做一件机械的事。
全国究竟有多少像大唐观邸这样的楼盘?
有多少像龙女士这样的业主?
他们中又有多少人连可以申请异议这种常识都不知道,只是在收到法院公告的那一天,愣愣地看着公告纸,然后默默接受了房子没了的现实?
买房子时哪一个不是掏出了一个家庭全部甚至几代人的积蓄?
房子对他们来说从来就不只是一项资产,而是半辈子的安稳、一家人的退路、孩子的学区、父母的归宿。
把这样的东西抵押给资本的游戏,再在游戏输了以后让普通人去承担结果,这哪里只是财产问题?
这是在典当普通人的命。
律师告诉她可以去异议,可以申请解封,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保住房子,这是在既有规则缝隙里为个体搭一条独木桥。可独木桥过得去一个人,过不去千万人。
千万人都要靠打官司、靠走程序、靠祈祷自己恰好满足善意购房人的每一条要件,才能保住一个本应毫无悬念属于自己的家?这件事本身,又哪里出了问题?
预售制度该不该彻底改造?一边收着购房人的全款,一边允许开发商拿房产做抵押融资,这种做法凭什么还能存续?
预售资金监管漏洞百出,几乎每一个爆雷项目背后都能查出预售款挪用,为什么迟迟不见刚性问责?
产权登记该不该改革?为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能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为什么办证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发商手里,而不能在购房人实际占有、支付全款的那一刻就自动启动过户程序?有些地方已经在探索交房即交证,为什么不能推向全国?
金融机构放贷时的审慎义务该不该强化?
明知抵押物上已有购房人入住、明知开发商在持续销售这些抵押房产,却仍然放款并在事后追索——这种行为即便合法,也绝对不道德。法律是不是应当对这种恶意抵押权人设立限制,让他们对购房人的权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规则中善意购房人的保护能不能从特殊例外升格为一般原则?
在购房人已经支付全款、实际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情形下,他的物权期待权能不能直接对抗抵押权人的金钱债权?
为什么要让弱势一方去承担举证责任、去打官司、去证明自己善意,而不是反过来让强势一方去证明自己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一个具体人的居住权?
这些问题一个比一个根本,一个比一个需要回应。
一个人辛辛苦苦攒钱,规规矩矩签约,老老实实交税,踏踏实实装修,到头来发现自己攒下的东西随时可以被资本游戏的输家拿去偿债——那这样的操作,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他继续相信规则、相信努力、相信未来?
龙女士如果运气好、材料齐、主张站得住脚,房子或许能保住,可她失去的不还有几个月的奔波和焦虑?
龙女士不欠任何人的钱,可她却在替某个她从未听说过的资金链、某个她从未参与过的交易、某个她从未受益过的游戏买单。
这笔单,本不该她买。
这张公告,本不该贴在她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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