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06,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不起诉。
1、彭某某诈骗案,深宝检刑不诉〔2021〕846号。
2、彭某某,男,22岁,初中文化,货运代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3、2020年11月27日,被害人周某某委托彭某某托运一批货物去美国,并分3次交给彭某某运费人民币33468元。彭某某将货物存放于深圳市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后,就不再理会此事。彭某某既没有把货款上缴给物流公司,也没有和物流公司协商货物的处理方式,而是将货款用于个人花销。一个月后,被害人周某某发现美国公司未收到货物,遂找彭某某追问原因。彭某某谎称货物已发出,可能是美国港口爆仓还没有录单,以货运延迟或者电脑无法查询收货纪录等理由搪塞。又过了一周,被害人周某某直接上门到物流公司问询。案发并报警,后来,彭某某将货物退还给周某某,并退还了运费款33468元,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4、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彭某某确实实施了诈骗罪规定的行为,但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且认罪认罚、退货退赃,可以从宽处理。
6、最后同事说,不对啊,把被害人的订单和货物影响了一个多月,预期收益损失和商业信用受损怎么计算?找谁去要?回答和感叹,哎,没办法,或许需要被害人从“谅解金”中去平衡了,也或许是为了提醒被害人下次找货代,要认真谨慎,不能为了低价而轻信个人货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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