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百家号:老广杂谈

2026年3月28日,一份从连云港市看守所寄出的刑事上诉状,在舆论场投下重磅炸弹。15岁的上诉人陈某某,因一审被认定为强奸罪共犯获刑,如今却在上诉状中喊出“全程未加害,反而保护被害人”的冤屈。截然对立的案件叙事,让公众的目光瞬间聚焦在这场“罪与非罪”的罗生门中。
一审判决:15岁少年成强奸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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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5)苏0706刑初400号判决书,2024年11月13日晚,陈某某被李某翔纠集,卷入一场“仙人跳”退款纠纷。此后,李某翔将14岁的被害人包某某控制,带至私人影院胁迫其卖淫,并与陈某宇商议轮流发生性关系。判决书认定,陈某某明知包某某处于被控制状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据此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这份判决给陈某某贴上了“强奸共犯”的标签,却在上诉状中遭遇了全盘颠覆。陈某宇及其家属坚称,一审判决遗漏了关键事实——陈某某不仅没有加害被害人,反而在多个危险节点挺身而出,成为包某某逃离魔掌的“隐形保护伞”。

反转细节:从“参与者”到“保护者”的惊人转变
上诉状还原的案件链条,充满了令人错愕的反转:
这场闹剧始于李某翔的“仙人跳”退款不成。李某翔对包某某实施殴打并限制其自由,甚至意图将其胁迫卖淫。陈某某受纠集参与其中,却在与包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态度发生了戏剧性转变。

当李某翔将包某某单独带回私人影院时,陈某某意识到危险临近。他立刻通过订房的方式闯入房间,又以“警察来了”为借口敲门干扰,试图阻止李某翔的不法行为。虽然这次阻挠未能完全成功,但已显露出明显的保护倾向。对此,一审法院判决却把陈某某制止正在施暴犯罪行为认为无功反而转变为轮奸共犯。
更关键的转折点出现在李某翔准备将包某某带往所谓“大哥”处时。陈某某不惜与李某翔发生冲突,协助包某某逃脱控制,最终让她安全回家并报警。这一行为,成为陈某某自证“保护者”身份的核心证据。
“如果他是共犯,为什么要冒着得罪主犯的风险去保护被害人?”陈某某的父母在接受采访时声泪俱下,“一审判决只看到了他参与的开头,却忽略了他觉醒后的救赎。”
情法之辩:未成年人司法的两难困境
陈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15岁的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最初可能是被他人裹挟参与其中,但事后的保护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极低,不应与主犯同等量刑。而陈某某的父母则更为激动:“一审不仅没有查清事实,还故意回避了我儿子的重大立功表现。他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阻止了更严重的犯罪发生,帮助被害人逃脱,这难道不是立功吗?”
法律界人士对此案也看法不一。有专家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兼顾“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两大原则。陈某某的保护行为是否构成法定从轻情节,他受胁迫参与的背景是否应被考量,将是二审的关键争议点。
“这起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陈某某的行为兼具‘参与’与‘救赎’的双重属性。”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教授表示,“法律既要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也要给迷途知返的少年留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这对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等待二审:罪与罚的正义天平
目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这起案件的影响早已超越了法律本身,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它让人们开始反思:当未成年人在犯罪中兼具“参与者”与“保护者”双重身份时,法律应如何精准评价其行为?如何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彰显司法的温度?
陈某某的父母在接受采访时反复强调:“我们不是在为犯罪辩护,我们只是希望法院能查清事实,还我儿子一个公道。如果他真的犯了错,我们愿意接受惩罚,但如果他是在保护别人,就不该被冤枉。”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提醒着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交织着家庭监管缺失、社会环境影响、法律意识淡薄等复杂因素。期待二审法院能以严谨的司法态度,查明案件全貌,作出既维护法律尊严,又彰显司法温度的判决——让被害人得到公正对待,也让迷途者看到回归正途的可能。
我们拭目以待,等待法律给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答案。(老广记者陈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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