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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曹先生原本是夫妻关系,1987年,双方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小花与小朵。二十年时间过去,200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女儿均由王女士抚养,曹先生每月支付小花抚养费800元(至2011年7月止),每月支付小朵抚养费700元(至独立生活止)。
2024年,王女士作为小朵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朵从二级智力残疾发展为多重一级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原定抚养费及残疾补贴远不足以覆盖其护理、医疗等大幅增加的开销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5000元。
曹先生辩称,他于2010年、2023年先后确诊两项重疾,医疗支出巨大,目前仅靠每月6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及部分补贴维持生活和后续治疗,经济负担沉重。此外,曹先生强调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已为照顾子女作出让步。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朵确为多重一级残疾,需长期护理和医疗支持,相关证据表明她每月实际支出较原定抚养费标准超额不少。同时,法院核实曹先生除退休工资外,2023年至2024年初确有额外补贴收入,但他身患两种癌症,医疗开销属实,且需承担房贷等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小朵的实际需求显著增加,她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然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曹先生虽有收入,但鉴于其重大疾病状况及必要医疗开支,负担能力终究有限。
最终,法院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酌定曹先生自2024年8月起,每月向小朵支付抚养费2500元。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并非一成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但是,调整抚养费必须同时审查支付方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若支付抚养费一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经济收入有限或存在其他重大必要开支,法院亦需为其保留必要的治疗和生活费用,避免过度加重其负担。
本案的裁判清晰表明,变更抚养费的核心在于“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审查。既要保障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基本权益,也要尊重协议最初的稳定性,仅在客观情况发生显著变化,且经过综合权衡后确属必要时,方可予以调整。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彰显了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或擅自变更,以维护家庭协议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但抚养义务是持续性法定义务,当子女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定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医疗所需时,法律允许突破原有约定,以保障子女生存权益。
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一方,需对费用增加的必要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主观意愿提出过高要求。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若以经济困难、身患疾病等为由抗辩,也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医疗支出等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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