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共6章42条,其中“建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制度”被写入立法,成为一大亮点。
规划引领:建立城市体检与更新一体推进机制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增效阶段。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段宝燕介绍,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城市面临基础设施老化、功能配套不完善、城市特色风貌弱化等情况。近年来,太原、大同、长治等地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旧厂区转型等实践,也暴露出城市更新范围不明确、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等短板。她表示:“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回应和规范。”
《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依据,并对专项规划、片区策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作出规范,要求主动公示相关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成斌表示,《条例》中相关条款明确了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与程序。比如,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这构建了‘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健全了城市更新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成斌分析道。
以人为本:将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纳入法治轨道
城市的核心是人。段宝燕介绍:“《条例》明确了群众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提升等举措,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城市更新的实施要求,既强调危险住房改造、管网更新等“物”的更新,又突出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适老化适儿化改造等“人”的需求。成斌表示,这体现了“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的紧密结合。
《条例》还明确了城市更新涵盖老旧小区提升、老旧厂区盘活、城中村改造等11个方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实施主体确定方式作出区分。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从政策、资金、土地、技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明确税费减免、容积率奖励等优惠政策。
特色发展:让三晋历史文化在城市更新中延续焕新
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山西城市发展的特色和底蕴。《条例》明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放在突出位置。
其中,《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融入城市更新”,建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制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明确相应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明确“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持传统格局的基础上,鼓励依法通过加建、改建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成斌表示,这坚持了“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的辩证统一,旨在“让老建筑‘活起来’,让三晋历史文化在城市更新中延续焕新”。
在治理方面,《条例》将科学治理贯穿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全过程。第七条规定“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开展工作”。《条例》明确政府应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完善风貌管理、加强自然生态景观规划管控,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条例》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以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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