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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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底至2025年初,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发生一起耕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富某某(化名,男,48岁,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农民)在明知涉案承包地已向他人发包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与受害人李某某再次签订耕地承包合同,骗取李某某承包款2.45万元。案发后,富某某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且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赃款2.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富某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富某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会见富某某,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并深入了解了富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案件背景。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经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富某某后,制定了以“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赵飞全律师认为,富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涉案金额仅2.45万元,且富某某同时具备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多个从宽情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赵飞全律师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并积极推动召开公开听证会,将“诉与不诉”的裁量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富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富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富某某并深入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富某某虽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建议贵院依法对富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富某某涉案金额为2.45万元,刚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与涉案金额巨大的合同诈骗案件相比,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第二,富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富某某始终保持稳定的认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
第三,富某某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富某某主动将全部2.45万元承包款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四,富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富某某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因对耕地承包法律规范认识不足,并非预谋犯罪或以此为业。
第五,对富某某不起诉更有利于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本案系涉农领域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富某某不起诉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富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召开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全程参与。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情况,赵飞全律师阐述了辩护意见,听证员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退赔谅解情况”“相对不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核心问题展开提问评议,经独立讨论后一致认可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如下: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富某某隐瞒涉案承包地已向他人发包的事实,与受害人李某某签订耕地承包合同,骗取承包款2.45万元。案发后,富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富某某不起诉。

检察机关同时对富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富某某表示深刻反省,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农领域合同诈骗案件通过公开听证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的专业刑事辩护能力。

第一,合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富某某涉案金额仅2.45万元,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同时具备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多个从宽情节,使得“犯罪情节轻微”的判断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公开听证在不起诉程序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将“诉与不诉”的裁量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听证员的一致认可增强了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践行。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对于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有限的合同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应当全面挖掘当事人的从宽情节,包括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必要时推动公开听证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