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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警示、教育和引领作用,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将在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一批环资审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护绿。

本期为您带来的是胡某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某县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环保执法检查、信访件调查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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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某县生态环境局接举报发现固体废物转移倾倒线索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局经审查对该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将伏某某、张某某等人列为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机关组织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收网抓捕前夕,胡某某将布控信息通过中间人秦某某透露给伏某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导致第一次集中抓捕收网行动中,9名抓捕对象仅1人落网,伏某某等人在抓捕前销毁涉案手机,导致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重要证据灭失,给案件侦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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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出受贿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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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并帮助环境污染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典型案例。胡某某本应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却长期收受监管对象贿赂,为排污企业“开绿灯”,更在查办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关键时刻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严重损害环保执法公信力和生态环境法治权威,必须依法严惩。

本案通过对“内鬼”的精准打击,斩断环境污染犯罪与权力寻租的利益链条,警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必须坚守廉洁底线,做到“执法先守法”,共同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

来源: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

审核:杨曦

排版: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