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由天津双佳科技公司负责人李爱民和其妻杨会杰组织领导的聚众涉恶案,期间李爱民和从犯薛冰峰直接致伤劝架人张复生。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检查报告:CT显示下颌骨正中及左髁状突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咬合关系欠佳;诊断结论:面部外伤、术后面部不对称、脑外伤综合症。法医鉴定结论:经专业机构评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9条(毁容)、第15条(颌骨骨折致面容显著变形)、(张口度小于1.5厘米)、(9颗牙齿折断脱落)、(脑外伤综合症)等多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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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医学证据与天津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裁定中依据的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的轻伤认定严重背离,不仅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及职称介绍,也没有负责人李燕军的复核签字,涉嫌伪造。现对该份鉴定提出如下信息公开申请:

一、李宏捷、陈光明是否有从事医学鉴定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李宏捷、陈光明为何没在鉴定书中签字?

三、鉴定结论可否不用复核人复核以及复核人签字?

四、法医学鉴定可否仅依据文证资料而非实体检验?

五、法医学鉴定可否仅记载模糊伤情,而不记载实际尺寸,如只表达“张口受限”,但对关系到轻、重伤标准的受限尺寸却无记载。

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专用章”该由谁掌握?

七、该鉴定是否违反《刑诉法》第147条规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

申请人:张永兴(张复生之父)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