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4月17日电 菲达环保17日盘后公告,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决定,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同时,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指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菲达环保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展的保供业务属于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部分合同的用印审批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不完整。
浙江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菲达环保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浙江证监局认定,菲达环保董事长吴刚、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汪艺威、财务总监朱叶梅、董事会秘书郭滢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吴刚、汪艺威、朱叶梅、郭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菲达环保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及《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菲达环保称,本次收到《决定书》及《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日(4月1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83号)、《关于对吴刚、汪艺威、朱叶梅、郭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4 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开展的保供业务属于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公司部分合同的用印审批不规范,部分业务资料不完整。
上交所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4.1.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董事长吴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汪艺威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朱叶梅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郭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 条、第4.4.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吴刚、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汪艺威、财务总监朱叶梅、董事会秘书郭滢予以监管警示。
菲达环保官网介绍, 菲达环保总部坐落于诸暨市,是全国大气治理龙头企业、第一批国家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依托单位、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公司创建于1969年,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526)。
财务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菲达环保实现营业收入25.44亿元,调整后同比增长14.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4亿元,调整后同比增长21.10%。
截至4月17日收盘,菲达环保跌1.29%报5.37元/股,最新市值48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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