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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北京分公司”)因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对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明确 涉及两大监管规定

北京监管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中泰证券北京分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二是对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八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 公司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泰证券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明确,中泰证券北京分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顾业务合规运营的高度重视。业内人士表示,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强化内部合规管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投顾执业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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