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74万“押金”买房住十年,为何法院不支持原房主收回?
2010年,一对夫妻将刚购入的限价商品房“转让”给他人,收了90万元,约定五年后过户。
买家入住至今,装修、缴费、生活如常。
如今房价翻数倍,原房主起诉:“你一直不办过户,按合同应搬走!”
买家却说:“我早催你们配合,是你们见房价涨了反悔!”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房主全部诉求。
理由令人警醒——限价房私下买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房子虽不能过户,但买家也不必搬走,已付款项可另案主张返还。
一、案情还原:一场“名为买卖,实为转让”的交易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下:
赵文斌、刘静(化名):夫妻,限价房原购房人,原告;
周建国(化名):河北户籍,房屋实际使用人,被告。
关键事实:
2010年,赵文斌夫妇通过摇号获得北京一号房屋(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总价约54万元。
同年8月,二人与周建国签订《备忘录》,约定:
“周建国支付74万元‘押金’,赵文斌夫妇交付购房发票;五年后可过户时,以此款作为房款,不再增减。”
周建国实际支付90万元,赵文斌之子出具收据。
2010年12月,周建国入住一号房屋,并承担物业、燃气、采暖等所有费用。
2013年1月,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刘静名下。
此后多年,双方未办理过户。
2023年,赵文斌夫妇起诉称:
“房子早就能过户了,但周建国一直不办,按合同应视为自动终止,他必须搬走!”
周建国反驳:
“我多次催你们配合过户,是你们见房价从50万涨到500万,想毁约!而且我是2010年签的合同,当时北京还没限购!”
二、争议焦点:合同有效吗?谁违约?
�� 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应搬离
合同第5条明确:“可过户时,乙方不办即视为终止,15日内搬出。”
现房屋早已满5年,具备上市条件,但被告未行动,构成违约。
�� 被告抗辩:原告恶意拒配合,合同应继续履行
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曾多次要求过户;
强调合同签订于2010年(早于2011年北京限购政策),应受保护;
引用北京高院会议纪要:签约+付款+占有+无资格≠必然解除。
三、法院如何认定?关键在“房屋性质”!
法院指出:
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障住房。
根据规定:
购房人取得产权证后5年内不得转让;
确需转让的,必须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回购,不得私下交易;
私下买卖会剥夺其他符合条件家庭的购房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依据《合同法》第52条: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 法院认定:《备忘录》自始无效!
注:合同无效 ≠ 房屋归原房主。无效意味着双方应回到合同前状态——但因涉及复杂返还问题(如装修、占用费、资金利息等),需另案处理。故本案仅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搬离”的请求。
四、判决结果:原告败诉,但问题未终结
法院判决:
驳回赵文斌、刘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同时明确:
双方合同无效;
周建国目前占有房屋缺乏合法依据;
赵文斌夫妇可另行起诉,主张返还原物或不当得利;
周建国也可另案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这是一场“程序性胜利”,但真正的财产分割尚未结束。
五、律师点评:此案的三大警示
✅ 警示一:限价房、经适房等保障房严禁私下买卖
即使签了合同、付了全款、住了十年,只要违反政策,合同一律无效。
✅ 警示二:“名为押金,实为房款”无法规避监管
用“押金”“借款”“借名”等名义掩盖买卖本质,在法院面前毫无意义。
✅ 警示三:合同无效≠自动拿回房子
原房主要收回房屋,仍需另案起诉,并可能面临返还房款、赔偿装修等责任。
给您的建议:
绝不购买或转让限价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
若已参与类似交易,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即使合同无效,也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返还问题,避免强占或强拆;
购房前务必查清房屋性质,别被“低价”诱惑踩红线。
结语
法律不仅保护交易自由,更守护社会公平。限价房本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被当作投资工具私下倒卖,将严重破坏住房保障体系。本案判决再次敲响警钟:任何规避住房政策的“聪明安排”,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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