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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西方或西方法律体系下主要的几个国家对性侵儿童的量刑:

英国并非全国都是顶格1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最高是可以判无期的。

法国刑期相对较长,弹性也很大,长期监禁被宣布时,囚犯会被关押在诺曼底的一个特定的性犯罪者监狱,监狱的条件就像度假村一样。

澳大利亚,强奸儿童往往不会判无期徒刑,行政干预司法往往比较随意,有一位红衣主教被判终身监禁,一年后就被澳大利亚总理特赦了,理由是总理主观认定这个人不再是一个威胁。

日本就不说了,传统男权势力强大,性观念开放变态,判的相对较轻,而且监狱条件好,监狱都会提供食物、饮料和床上用品。

韩国和日本差不多,往往判不到3年,而且大概率缓刑,强奸后如果给小孩买零食,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卖淫嫖娼。40多岁的已婚男子让中学生怀孕后,如果有谈情说爱情节,会做出无罪判决。

加拿大比较奇葩,由于宽松的移民政策,并确保移民能留在加拿大,对移民的这种犯罪,刑期不会超过6个月。如果是土生土长的加拿大人,那就不一样了,将面临10年的监禁。怪不得印度人特喜欢移民加拿大。

那就不得不说说印度,在印度,强奸儿童是可以判死刑,但在执行层面那就得分人了,如果是高种姓主要政党的成员,司法系统往往和不存在差不多,因为得优先保证强奸犯进行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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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种族杂糅和多元文化,就是非常特殊的一个,各个州的判罚标准不一样,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州倾向于死刑判决。

有些强奸儿童的罪犯很容易通过司法渠道逃避处罚,只要银行账户的金额足够高,律师够强势。

萝莉岛就是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不留下绝对证据,证据链不够完整,那就和没事人一样,所以爱泼斯坦得死,他死了,证据链最关键的那一环就没了,美国法律就无可奈何。

但是美国民间对此类犯罪宽容度很低,监狱内的囚犯也倾向于动用私刑主动清除这种罪犯。从这个角度讲,某些囚犯或许比司法机关更有正义感。

大概总结一下,西方是法律对秩序,或者手按着宣示的那个圣经负责,而不是对受害者负责。既然不需要对受害者负责,法律就很容易异化为仅对秩序本身和法律体系的自身形象负责。

所以这就会出现一批将强奸儿童当成恋童癖,认为恋童癖是一种精神疾病,反而对罪犯抱有同情心,认为罪犯只是偶尔犯错或发病无法自控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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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股风甚至吹到了我们这里,而且更甚,多年前就有某司法专家认为强奸犯罪如果都施行死刑,不但不会威慑罪犯,反而会导致罪犯更有可能杀死受害者以逃避起诉。

这都什么逻辑,完全是错误设置前置条件,将前置条件设置成犯罪正在进行时,而不是把前置条件再往前推,推到有犯罪动机或更早时。

也就是说,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来说,他可能会加害受害人,但是对于处于有犯罪动机及之前的更多有犯罪企图的潜在犯罪分子而言,死刑的震慑作用往往会使他们在实施之前就终止犯罪。

所谓的专家之所以说得振振有词,抛开其动机,也是钻了犯罪终止无法做数据统计的空子。而为惧怕罪行暴露而杀人很好统计,但考虑到犯罪分子会将恐惧作为借口,以减轻社会对自身的道德批判,这个统计又往往很不准确。

最后再说一下,为什么都是非西方或不发达国家更倾向于对强奸儿童犯罪判处死刑,抛开宗教因素,主要是这些国家对法的认知相对简单,逻辑一般建立在犯罪分子和受害人之间,因果联系直接。

而西方往往抨击这种是法律不够健全,但司法实践中,法律往往越健全,排他性条款越容易被利用,事实给了犯罪分子更多的脱罪或轻罪判罚的空间。当这种法律更倾向于对秩序进行维护时,正义往往就会被推到次要地位,至于死刑能不能治愈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心灵创伤,反而不那么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