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入罪门槛的重大调整,尤其引人关注。而且新规落地迅速,5月1日起便开始施行,几乎没有空窗期。

综合来看,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入罪的调整,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彻底消除身份差别,国企民企同罪,入罪量刑不再“看人下菜”。二是降低入罪门槛,由此前的“倍数”参考,大幅降低为实际数额,衡量标准看得见摸得着。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要有四种罪名,分别是: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我们先来看看新旧标准之间的变化对比: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旧标准:“数额较大”6万元、“数额巨大”100万元

新标准:“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巨大”20万元

2.挪用资金罪

旧标准:“数额较大”10万元、“数额巨大”400万元

新标准:“数额较大”5万元、“数额巨大”200万元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旧标准:“数额较大”6万元、“数额巨大”200万元

新标准:“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巨大”100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组数据对比清晰可见,曾经“二倍、五倍”的入罪门槛,如今直接降低了一半。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甚至一下子降到此前的五分之一,力度之大可见一斑。入罪标准的大幅降低,必然大幅压缩“数额不足”的侥幸空间,那么自然也会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过去实行的“倍数折算”,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对民企腐败的“法外开恩”,背后藏着根深蒂固的认知偏见,普遍认为国企的钱是国家的,贪了要重罚,而民企的钱是私人的,只要对企业有贡献,拿点回扣也不算什么大事,甚至有一种理所应当的坦然,所以在入罪量刑上,通常会“网开一面”。

时间长了,企业的风气也就变坏了,开始滋生采购吃回扣、销售拿好处、财务做假账、高管侵占资产等违法行为,很多民企老板明知员工中饱私囊,却因法不责众、维权成本高,或达不到入罪标准等原因,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导致企业内耗严重、竞争力殆尽。

但新规的出台,则将终结这种“同罪不同命”的局面。打击贪污贿赂行为,不再有“体制内外”之分,财产也无“公私轻重”之别,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谋私,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法律都会一视同仁。

对企业来说,新规并非警示,而是倒逼企业增强反舞弊意识,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以前不少民企老板觉得,员工收点回扣、拿点好处,只要不搞垮公司,就不算大事,甚至当成“行业惯例”。新规的施行,本质上是为企业“除虫”,长期来看能帮助企业守住家底、净化内部风气。

对个人而言,新规是最直接的“红线预警”。以前在这方面不太在意,认为收点好处顶多被开除,还不至于坐牢。可新规一落地,国企民企一个标准,不管你在私企当高管还是普通一员,只要收了3万以上回扣,或者挪用5万元以上资金,就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从倍数到对折,降低的是入罪门槛,抬高的是法治权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入罪门槛的重大调整,不仅是惩治民企腐败的利器,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只有让企业内部“蛀虫”无处遁形,民营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市场秩序才能风清气正。

当然,新规也不能完全“唯数额论”,还要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既统一标准避免不公,又保留司法裁量空间,体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