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为企解忧,倾力助企发展
近日,湖州公安重拳出击、快侦快破
以高效办案回应企业期盼
成功侦破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切实守护企业财产安全
近日
德清一企业的负责人
将一面写着
“人民公安为人民 为民营企业护航”
的锦旗送到
德清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感谢警方抓出企业“内鬼”
解开困扰许久的“心结”
去年
该企业在内部自查时
发现一条异常线索
一名已离职的老员工周某
在职期间与多家供应商
存在可疑资金往来
“我们既不敢自己查,又放不下心。”
企业负责人在助企联络员走访时
道出这块“心病”
在联络员建议下
企业于去年11月正式报案
由于周某已离职
账目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较多
案件初期的线索并不明确
民警没有贸然行动
而是制定策略从外围展开调查
最终在周某妻子的微信中发现端倪
“他老婆的微信账号有问题……”
一个2022年注册
几乎不对外联系的微信号
频繁收到来自多家供应商的转账
金额从1万元到3万元不等
△图片来源于豆包
随着调查深入
警方还发现周某的下属
王某也参与其中
于是,一条从2022年至2025年
两人利用采购职务之便
收受回扣的犯罪链条逐渐清晰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查,这三年来
周某、王某共计收受50余万元
目前,两人因涉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
湖州公安在“民呼警应”的基础上
研发上线“企呼警应”平台
为全市各类企业管理者、企业员工
提供高效便捷的诉求提交渠道
如您有求助、举报、投诉、表扬或意见建议
湖州公安始终聚焦民生关切
严厉打击“盗抢骗”等
侵财类违法犯罪行为
用满格状态为万家灯火“硬核”护航
本文由“湖州七彩警薇”微信团队出品
核发:杨 悦 审核:洪官升
责编:王雨轩 编辑:沈敏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