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金诚同达)
近期金诚同达高级顾问闫莉、律师周子告代理了一起因复杂商业安排引发刑事追诉风险的案例——当事人作为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因在交易中引入中间环节,并与交易相对方企业管理人员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由于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当事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对此,辩护律师立足商业实质,紧扣证据与法律,通过系统性、精细化的辩护工作,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259天后无罪释放,这不仅挽救了该民营企业家本人,也保住了企业的发展根基。
主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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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被控利用知名互联网企业B公司部门领导李某的职务便利,实施下述行为:
1.关于虚增交易环节的职务侵占(涉案金额约2000万元):
在B公司与C公司就某项采购业务进行前期接洽并即将签约之际,A公司介入该交易流程。最终,交易模式变更为:由A公司先行与C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再由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通过此增设的交易环节,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价格显著高于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采购价格,形成的合同差额约为2000万元。公安机关认为,该差额部分系张某与李某合谋,将本应属于B公司的利益非法转移至A公司,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2.关于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据公安机关调查银行流水并经过审计,当事人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通过不同账户,向B公司部门领导李某不同亲属账户转账,累计达1000余万元。该行为被公安机关认为系因A公司与B公司存在多个合同关系,张某为感谢李某给予李某好处费,故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李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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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中,通过30余次深入、细致的会见,全面了解案情细节,并与当事人建立了坚实的信任基础,为后续有效辩护奠定了关键前提。针对公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简单适用,而是从商业逻辑与事实证据两个维度展开系统性辩护:
1.深入剖析交易结构,还原商业实质:辩护人通过对涉案三家公司(A、B、C)之间全部合同文本、往来邮件、内部沟通记录及财务流水的全面梳理,论证A公司作为中间交易方并非“空壳”通道,而是承担了真实的商业功能。具体而言,A公司不仅为上游C公司提供了及时的垫资支持,缓解其资金压力,还为下游B公司提供了履约担保,有效降低了B公司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2.提交关键新证据,推翻损失认定:辩护人主动收集并提交了多份新证据,包括同类产品可比价格等证据。这些证据证明:B公司对A公司作为中间环节的存在完全知情且认可;更重要的是,经E利用个人人脉与C公司签订的最终采购价格,相较于B公司直接与其他供应商交易的价格明显更低,B公司不仅未遭受财产损失,反而获得了成本优势。因此,指控所依赖的B公司存在2000万元损失的核心要件不能成立。
3.论证李某未利用职务便利:辩护人进一步指出,部门领导李某在该交易模式中的角色仅限于履行正常的业务审批流程,其决策是基于A公司所提供的综合商业价值,且是C公司将A公司主动引入交易流程,并非李某滥用职权为张某谋取非法利益。
针对另一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辩护人经过仔细分析,提出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出罪事由。辩护人通过提交详实的证据链(包括双方合伙协议、聊天记录、利润分配方案等)及对每笔资金的分析说明,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并非简单的行贿、受贿关系,而是存在真实的合伙经营关系。涉案的1000余万元银行转账,实为双方合作项目的利润分红,属于合法的商事经济往来,而非旨在收买职务行为的贿赂款。
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积极、主动地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轮沟通,先后提交了7份共计5万余字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500余页的证据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刑事政策等多个层面,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无罪辩护观点。
处理结果与积极影响
最终,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当事人张某及李某作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被羁押259天后当事人得以被无罪释放。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辩护人在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有效实现个案公正的价值。
本案涉案金额合计高达3000余万元,若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不仅个人自由将被长期剥夺,其名下企业亦将陷入经营停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辩护人专业且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无罪释放、重获自由。这不仅使其能够立即回归企业,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也为其后续合法合规经营创造了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在法律适用层面具有显著的示范价值。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增交易环节型职务侵占尚存在争议。本案通过详实证据还原交易实质,明确指出:当中间方提供了真实商业服务(如垫资、担保、风险缓释等)、交易价格公允甚至更具优势、上下游各方均知情且认可时,不应仅因交易结构存在差价即推定构成犯罪。这一处理思路为今后类似涉企经济纠纷与刑事边界案件的审查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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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伙 人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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