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深究,是因为它触碰了中国出版业一个长期被回避的核心问题:当作者与出版方之间的信任彻底瓦解,法律究竟能做什么?或者说,法律愿意做什么?
作者:李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
不只是“加印”的问题
近期,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组织的“出版单位超期加印法律责任专家论证会”,以及《从4个月到18个月:“龙族”仲裁久拖未决背后的版权困局》等媒体报道,将作家杨治(笔名江南)与知音杂志社之间关于《龙族》系列版权合同的争议推向了法学理论与实务研讨的前沿。该争议表面上看是一个再寻常不过的版权纠纷:合同到期后出版方继续加印。但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侵权成立”“应当赔偿”的层面,就完全错失了这一案件真正的制度性意义。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深究,是因为它触碰了中国出版业一个长期被回避的核心问题:当作者与出版方之间的信任彻底瓦解,法律究竟能做什么?或者说,法律愿意做什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认定知音公司构成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然而,仲裁程序却已耗时十八个月,远超法定期限。一个在法律上看似清晰的问题,为何在实践中变得如此纠缠?这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著作权合同救济体系的深层困境。
二
被误读的“合同”
要理解这起争议的本质,首先要回答一个前提性问题: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订立的究竟是一份什么样的合同?
在传统的合同法视野下,著作权许可合同往往被归入“普通商事合同”的范畴,适用的是买卖、承揽、委托等一般规则。这种定性本身就是对创作活动本质的误读。
创作不是生产。作品不是单纯的商品。
一篇小说、一部系列作品的形成,依赖的是创作者的心境、灵感、持续的投入,以及——一个常常被法律忽略的因素——对合作方的信任。当作者将作品交给某家出版单位时,他交出的不只是复制权、发行权这些法律术语,而是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声誉、乃至未来的创作生涯,托付给了对方。
这种信任不是道德上的虚饰,而是合同得以履行的实质性条件。出版方能否如实申报印数、按期结算版税,决定了作者能否获得应有的回报。而在现行制度下,作者几乎无法有效核查出版方的申报是否真实。换句话说,作者的经济利益实现,完全建立在“出版方会诚实”这一前提之上。这是一种极为脆弱的制度安排。
江南案的核心事实是:知音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加印销售。这意味着,即便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也无法确信出版方是否如实申报。当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当信任已经被事实证伪,法律还能要求作者继续信任下去吗?
三
合同解除的法理与政策
从教义学角度分析,这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逻辑上是完全成立的。但问题在于:什么是“合同目的”?
如果我们将合同目的狭隘地理解为“出版方支付版税、作者获得报酬”,那么隐瞒印数似乎只是一个“履行瑕疵”,可以通过补缴版税来弥补。这也是许多出版方在争议中惯用的抗辩逻辑。
然而,这种理解恰恰是对创作活动的最大不尊重。
作者签订一份为期数年、涵盖多卷册的出版合同,其目的绝不仅仅是获得一笔版税收入。更重要的是,他期待一个稳定、透明、可持续的合作关系——只有这样,他才能安心地将时间和精力投入后续创作,而不必时刻担忧自己的劳动成果被隐匿、被侵占。
当出版方被证实存在隐瞒印数的行为,这种期待就已经落空。不是部分落空,而是根本性的、不可逆转的落空。
为什么不可逆转?因为信任一旦被事实证伪,就无法通过事后赔偿来修复。即便出版方补缴了版税,作者也无法确信未来不会再发生同样的问题。而著作权许可合同恰恰是面向未来的:作者需要在授权期内持续交付新作、配合宣传、授权衍生开发。在一个缺乏信任基础的关系中,这些义务的履行将变得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
这正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合同僵局”条款的适用场景。当双方已经陷入对抗,当合作的基础已经崩塌,法律继续强制维系合同关系,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对于作者而言,这意味著创作自由被冻结、版权资产被锁定;对于出版方而言,这意味着无法获得作者的合作与高质量内容;对于社会而言,这意味着有价值的作品可能被长期搁置,无法进入市场。
没有人受益,所有人受损。
四
创作自由的宪法之维
江南案中还有一个被普遍忽视的维度:创作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一条款不是宣示性的装饰,而是具有规范效力的宪法原则。当一份合同的履行要求创作者在已经丧失信任的合作关系中继续交付新作时,我们是否在实质上限制了创作自由?
出版合同不是卖身契。出版方获得的是作品的传播权,而非对创作者本人的支配权。如果法律允许出版方基于合同条款强迫作者继续交付作品——或者变相地,通过冻结版权归属、拖延争议解决来达到同样效果——那么这种合同就已经超越了民事交易的边界,介入了宪法所保护的人格自由领域。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温瑞安案中的裁判思路值得借鉴。法院明确指出,著作权许可合同涉及作者的人格利益,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商事合同,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尊重作者的创作自主权。这一立场虽未直接援引宪法,但其精神指向是清晰的:创作活动有其不可被合同完全规约的内在自由。
江南案中的仲裁程序已耗时十八个月。在这段时间里,作者无法自由处分自己的版权,无法与其他出版方合作,无法推进作品的其他衍生开发。这实质上构成了一种“程序性的创作限制”。即便最终裁决对作者有利,这十八个月的损失也是无法弥补的。
五
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江南案暴露的另一个深层问题是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程序效率。
从公开信息看,这起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已远超法定时限。我们不知道具体原因是什么——是案情确实复杂?是仲裁庭效率低下?还是存在其他因素?但无论原因如何,一个基本事实是:作者的权利在被持续冻结。
著作权资产不同于实物资产。一件设备被查封一年,其价值可能不会显著减损;但一部畅销作品的版权被冻结一年,可能错失最佳的市场窗口,其衍生开发价值可能大幅缩水。对于系列作品而言,这种损害还具有累积效应:一部作品的延迟会影响整个系列的开发节奏,进而影响品牌价值和读者期待。
这就是所谓的“制度性成本”。当争议解决程序本身成为一种负担,当权利人即使最终胜诉也无法弥补程序拖延造成的损失,法律的激励功能就发生了逆转。创作者会意识到:维权成本太高、周期太长、结果不确定,不如放弃。这种理性计算的结果,是对整个创作生态的侵蚀。
仲裁和司法机构在处理此类争议时,不能仅仅将自己定位为消极的裁判者。在已有生效侵权判决作为先决事实的情况下,后续程序应当更加高效。程序的反复、对违约方拖延策略的纵容,本质上是在惩罚守约方、激励违约方。
六
出版业转型中的制度命题
江南案不是孤立的个案。它是中国出版业从粗放经营向法治化治理转型过程中的一个典型样本。
过去几十年,中国出版业经历了高速增长,但在增长背后,合同履行的不规范、版税结算的不透明、作者权益保障的薄弱,一直是长期存在的沉疴。许多作者选择沉默,不是因为问题不存在,而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收益太低、过程太痛苦。
江南案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制度性的命题:当信任崩塌,法律能否提供一条体面的退出路径?
目前的法律框架并非没有答案。《民法典》第563条和第580条提供了根本违约解除和僵局终止的双重机制。问题不在于规则缺失,而在于这些规则在实践中能否被顺畅适用。仲裁程序的长期拖延,本身就是答案的一部分。
一个健康的出版生态,不能建立在作者“不得不忍”的基础上。只有当作者拥有真正有效的退出权利,只有当违约成本足够高、维权成本足够低,出版方才有动力去诚实履约。法律的作用,不是维系已经死亡的合作关系,而是为失败的合作提供干净利落的退出机制,让资源重新配置到更有价值的地方。
七
尊重创作者,就是尊重创作本身
江南案最终的裁决结果如何,我们尚不得而知。但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提出的问题已经超越了胜负本身。
中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这一转型的核心,不是知识产权的数量,而是创作者能否在一个公正、高效、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中安心创作。
尊重创作者,不是道德上的姿态,而是制度设计的起点。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裁判逻辑,应当回归到对“人”的尊重、对创作规律的理解、对契约信赖的守护。当信任已经崩塌,法律应当果断地承认失败,而不是勉强地维系形式上的合同关系。
这不是对契约精神的背离。恰恰相反,这是契约精神的真正内核:契约的价值不在于形式上的存续,而在于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和合理预期的实现。当一个契约已经失去了存续的基础,承认这一点并干净利落地终止它,才是对契约精神的最大尊重。
文化创新之源,从来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创作者的安心与热情。法律能做的,就是守护这份安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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