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二手房跳单以前介绍过,购房者被某家中介带着看房后,私下联系房主自行交易,很可能认定为跳单,要赔偿中介费。但如果购房者被A中介带着看了某套房后,通过B中介达成交易,通常不认定为跳单。即使与A中介签有看房后另行交易要赔偿条款的文件的,法院也认定是格式条款不支持。

但最近看到一个另找中介交易被法院判决构成跳单,要赔偿前一家中介的案子,介绍一下案情,大家讨论一下法院这样判正规不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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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女士与顾先生通过A公司谈房屋买卖事宜,但未能就中介费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没签约。两天后,顾先生与蒋女士通过B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公司以恶意跳单为由,将蒋女士、顾先生诉至海淀法院。

蒋女士称,她与A公司因中介合同条款没达成一致,还没签订中介合同,A公司只是带着看了房,既未促成交易,也没有协助完成按揭贷款、登记过户。而且A公司也不是该房源的独家代理,无权阻止通过其他中介交易。

顾先生称,自己从没授权委托A公司售房,是该公司看到其他中介平台发布售房信息后,主动来联系了,最终也未实际促成与蒋女士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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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被告的答辩,感觉和以前不支持构成跳单的案子案情差不多,但是根据原告A公司的举证,法院最后查明并认定的案情是这样的:

首先,A公司向蒋女士提供了涉案房屋房源并带其看房,亦就房屋交易价格等条款与蒋女士、顾先生进行沟通,并组织蒋女士、顾先生到公司面谈,最后因为中介费问题未达成一致,没有签约。

其次,蒋女士与顾先生在通过A公司面谈两天后,就通过B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顾先生并未在B公司登记房源,两人也不能提供B公司在此之前有中介服务的证据,可以认定二人是在A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基础上形成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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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蒋女士与顾先生有权选择收费低的B中介,但认为应该对此前A中介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中介费金额过高应予调整,最终,判决蒋女士、顾先生各向A公司支付25000元。

大家觉得这案子和以前认定不构成跳单的案子有什么不同?法院认定属于跳单是否正确?判决的两被告承担的中介费是否合理?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