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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3日凌晨,陈某生在佛山某创意产业园与朋友饮酒。3时24分,他用手机在某代驾平台下单,准备让代驾司机送朋友回家。但因未确定具体接车地点,他与代驾约定在产业园南门会合。随后,陈某生自己驾车从产业园停车场出发,经东北门、弼塘东二街、清水一街,转入佛山大道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8.69毫克/100毫升,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
一审法院以判处陈某生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陈某生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很多人对醉驾的认识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酒精检测超过80毫克/100毫升,就要判刑坐牢。但实际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醉驾意见》)醉驾案件的处理存在多个层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即无罪;
犯罪情节轻微的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即有罪免刑;
本案中,一审法院可能更侧重行驶距离较长这一事实。陈某生驾车从停车场出发到被查获,行驶了较长一段距离,不符合《醉驾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停车场短距离驶出的情节显著轻微情形,因此不能做无罪处理。但二审法院认为,他的情况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构成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什么是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醉驾意见》第十三条,对于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认罪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等
本案为什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
驾驶动机是为了交接代驾,主观恶性较小。陈某生不是主动选择醉酒驾车出行,而是因为代驾司机找不到位置,为了完成交接才自己开了一段。这与明知醉酒还故意开车上路的恶性程度有明显区别。
驾驶时间是凌晨3点左右,车流人流较少,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凌晨时段道路空旷,客观上造成事故的风险远低于白天或晚高峰。虽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这一点在评估社会危险性时非常重要。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陈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没有逃避或抗拒。
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没有造成事故、没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没有无证驾驶、没有曾因酒驾被处罚等。
综合以上因素,认定陈某生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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