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对境外雪茄的客观需求以及烟草制品的高额综合税率,雪茄走私案件较为高发。为获取相关利润,雪茄走私案件的行为人会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产地的情况下,结合如邮政、快件、进出境旅客、车辆等不同渠道运输入境。

1.个人携带

个人携带渠道即行为人在境外采购雪茄回国通过海关旅检现场时并未进行申报,而直接将货物或物品藏匿于随身携带的行李中入境。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申报,属于闯关走私,未进行申报的情况下所涉及的税款往往较高。

2.具体分类

具体的话可能包括三类型:一是自用或者送礼,将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雪茄携带入境;二是水客携带,即水客团伙化整为零将订购的带入;三是归国人员组织他人携带,此类型案件高发于2021到2023年,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及规模性。

3.因两次行政处罚而判刑

由于个人携带的数额数量一般不会特别高,而刑法规定了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曾被行政处罚又走私,此时无论数额大小,均可以处以刑罚。如(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4号案例,被告人作为水客将货物携带入境被查获,该案例的偷逃税款仅有154.37元。

4.典型案例

如(2018)鲁06刑初64号案例,被告人在境外免税店购物后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后被当场查获雪茄等货物;再如(2021)粤03刑初57号案例,被告人在归国时组织相关人员将雪茄带回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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