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新闻,实在超出我的认知了。

多家新闻报道,河南信阳光山县一位家长举报,在2025年11月的时候,其上初中的15女儿被班主任刘某某带离学校,先后在餐厅隔间、宾馆房间实施搂腰摸手摸腿等猥亵行为,其女儿服药自杀被抢救回来,而光山县公安局对刘某某进行了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一开始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这样情况是否够得上刑事案件,但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拘留十日肯定是处罚轻了,我认为即便够不上刑事案件,在治安处罚范围内也应该顶格处罚,应该拘留15天,而不是10天。

我的理由是,老师猥亵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的,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猥亵案件,因为老师是育人的,育人反而害人,理所应当予以重罚。

众所周知,最高法、最高检2023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利用教师身份实施侵害、造成被害人心理伤害等情形,均属于应当“从严从重”处理的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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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看的那个报道,媒体是快讯公众号,里面只讲了对老师拘留十日的事,没说到其他的。当时我以为这个老师肯定是会被开除的,因为有相关规定。

然而没想到,后来有媒体报道说,那个猥亵女生的老师竟然没有被开除,仅仅是调离了教学的岗位。

这真是不可思议,远远超过了我的认知。在我看来,猥亵女生的老师肯定是要毫不犹豫开除的,这种色狼岂能留在教师队伍里?开除不仅是天经地义的,而且更是有规定的。

可是,据新京报、红星评论等媒体报道,光山县教育局人士称,刘某某在案发后受到降级处分,调离该校教学岗位,分配至后勤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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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太不可思议了,一个猥亵女的老师,已经被拘留十日,确定是违法,而且严重违反师德,居然还能被留在教师队伍里,这绝对是有问题的。

难道当地教育局不知道我们国家发布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吗?在这个《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是这样说的: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在这个《规定》的第六十条是这样说的: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看看,根据这个规定,本案中猥亵女生的刘某某还不该清除出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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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不把刘某某清除出教师队伍,这是错误的决定。而这个决定是谁作出的,是否涉及保护伞的问题,我认为需要查一查。这种情况,很难不让人怀疑其中有某种猫腻,是运作的结果。

说实话,刘某某猥亵女生居然不被开除,这件事就是当地老师也会感到不平。当地老师难道不会以继续与刘某某为伍而感到羞耻吗?害群之马还留在群里,而且肯定有猫腻,老师们怎么能没有怨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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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事儿曝光了,网上舆论谴责很激烈,据报道,现在刘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开除公职,并且撤销教师资格证。这才符合规定。只是,之前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也应该给个说法?而且,相关责任人也正在被追责。这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