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看到了天津高级法院的一篇文章,内容是关于一名男子因提交虚假诉讼材料而被责令写悔过书。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会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但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提交虚假的材料。这种虚假并不一定是完全的、事实不存在的虚假,而可能是有一定依据的,但材料本身已经不存在了。
比如,有人说之前存在一份借条,但现在只有复印件的照片了。这个人就用电脑软件PS出一个别人的签名,将其添加到照片上,作为证据提交。
即使有人以为自己制作的材料并非完全虚假,只是依据原有材料做了修改,但这仍然属于提供虚假诉讼材料的行为。因为这些材料并非源于案件本身,而是由当事人自己制作的。
只要向法庭提交了这种自制的虚假材料,即便当事人声称是真实的,法院也会认定其构成提供虚假诉讼材料的行为。
根据已有的判决,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认错、道歉。严重的,会要求提供书面的悔过书作为处罚。如果情节严重一些,还可能会受到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如果是刑事案件,提供虚假材料还可能会被拘留。
在刑事案件中,因为对方是检察院,所以一般人很少敢提供虚假的诉讼材料。如果这样做,可能会面临逮捕或拘留的严厉处罚。
通产,检察院自己制作虚假诉讼材料的动机,也不强烈。
但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诉讼材料的情况相对较为常见。类似的,在民事案件中也见过有当庭损毁证据的情况。
一个例子,有一起案件中,原告出示了一份遗嘱作为证据。被告表示为了核查证据,要求查验各种相关证据原件,方便对其进行质证。结果原告趁法官不注意,偷偷把证据撕毁吞下,企图销毁证据。等到后来证据丢失时,法官才发现这一行为,并予以严厉批评。
上述案例,对于损毁证据原件的被告,法院最终罚款5万元作为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相当大,可能不仅仅是因为破坏证据的行为,还涉及到使得审理过程延宕,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不仅会被罚款,还可能会被拘留,属于性质比较严重的情况。
只是责令写悔过书,这种处罚相对较轻。通常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当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多数会采取责令写悔过书的较轻处罚措施。
但是,如果没有当庭发现,法院还依据这些虚假材料作出裁决,那么这种情况就会非常严重。因为法院的判决会建立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之上,从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如果法院未能发现提供虚假诉讼材料行为,并且作为主要依据做出判决,虚假材料提供者,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这是一种刑事犯罪。即便判处3个月、5个月或1年不等的刑期,最终是否执行,都可能会在案底上留下虚假诉讼罪的记录。
应当强调,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一个关键条件,就是这种虚假材料必须已经对他人造成损害,损害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例如,因为虚假材料而导致原本应该胜诉的一方反而败诉,这就构成了严重后果。
一旦从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后果会更加严重。因此,大家对此必须保持高度重视,不能轻举妄动,而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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