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丁家鹏 记者 刘媛)为拿25万元专利奖补,企业批量购买对自身无用的专利,服务机构承诺奖补不到位就“兜底赔偿”,最终实际到账奖补与预期相差十倍,企业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专利奖补的服务合同纠纷,认定双方交易因恶意串通套取公共补贴无效,判决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9月,某专利事务所工作人员带着地方专利奖补政策,前往某新材料公司推销,称企业购买10件已通过实质审查、尚未下证的发明专利,可获得每件2万元的市级奖励及5万元“专利大户”奖励,合计25万元。事务所同时承诺,将全权负责后续奖补申报与政府追讨工作,若2021年12月前追讨无果,由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该新材料公司自认属于小型代加工企业,10件专利对自身生产经营并无实际价值,但出于获取高额奖补的考虑,同意购买。随后,企业与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支付费用共计19.85万元,并于2020年11月顺利取得10件发明专利证书。
2022年,该企业实际收到政府发放的专利奖补仅2万元,与事务所宣传的25万元相差悬殊。企业多次要求事务所按承诺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海陵区法院查明,原告企业、被告服务机构双方交易的核心并非专利技术价值,而是通过“买专利”套取财政补贴,完全背离了科技创新奖补政策的初衷。法院认为,政府专利奖补资金属于公共财政资源,设立目的是激励企业开展真实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双方恶意串通,以购买专利为名套取国家奖补资金,既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科技创新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围绕专利转让、奖补申报形成的合同关系依法认定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是恶意串通行为的参与者,对合同无效均存在明显过错。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本质是自身投机行为产生的风险后果,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合法信赖利益,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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