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报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26)京0116民初613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显示,原告邹某因追讨164万元津贴及43.8万元违约金,将此前效力的足球俱乐部相关主体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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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诉讼,被告拿出双方此前签署的《补充协议书》,认为双方已经约定通过足球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定书显示,2018年8月,邹某与被告签署有关津贴待遇的《协议书》等文件,邹某在被告处担任守门员。2022年9月29日,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书》。协议载明,截至2022年9月26日,被告尚有津贴税后200万元未支付给邹某。双方随后就余款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邹某诉称,此后被告仅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仍有164万元津贴未支付。2024年2月,邹某转会离开被告,前往某乙公司。

此次起诉,邹某要求被告支付164万元税后津贴,同时按照《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暂计43.8万元,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而双方2022年签署的《补充协议书》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也有明确约定。协议写明,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请某协会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于争议适用的规则,双方约定首先适用中国足球相关规则,其次适用FIFA规则、CAS规则或判例;相关规则均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同时约定,双方在出现任何争议的情况下,不得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据此向怀柔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已经约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然而,怀柔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某协会仲裁委员会”,现已更名为“某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是某协会设立的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内设机构,并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某协会仲裁委员会”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仲裁机构,因此双方的约定不适用“仲裁法”规定的“或裁或审”原则。

据此,怀柔法院认为,当事人就相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被告同时提出,怀柔法院即便对案件具有主管权,也没有管辖权。其认为,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虽然位于怀柔区,但该地址只是注册地,并非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自2023年2月15日起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实际经营。

对此,被告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办公地点照片等证据。怀柔法院查明,被告登记注册地为某政府为招商引资设置的虚拟地址,仅用于集群注册,并无企业实际办公。结合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最终,怀柔法院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从2018年的津贴协议,到2022年双方书面确认尚欠200万元,再到2024年邹某转会离开,如今这笔尚余164万元的津贴纠纷又经历了一次法院管辖权之争。随着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这场持续数年的纠纷,接下来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