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的人,竟然就是凶手本人。
事情到这里已经够让人脊背发凉了,可接下来的细节,才真正让人头皮发麻,郑昌圣不仅杀了人,还肢解了遗体,把尸块分别丢弃在庆山、庆州、京畿道军浦等多处地点。
作案之后,他男扮女装,戴帽子遮脸,前往东大邱站,在途中关闭了被害人的手机,甚至中途换回男装,又返回了住处,每一步都在干扰调查、制造假象。
一个大学教授解剖学的大学老师,一个在学生眼中“平时挺正常”的人,就这样把一条鲜活的生命,变成了几个黑色塑料袋里的碎片。
9月2日,被害人家属正式委托臧梵清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全部跨境法律事务,家属在声明中说:“尽管本案跨境引渡难度巨大,但正因困难,家属更不会轻言放弃”。
臧梵清律师给出的法律依据很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听起来有理有据,对吧?
可问题是,法律上“有管辖权”和现实中“能把人带回来”,中间隔着一道看不见但摸得着的墙。
中韩两国确实在2000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2年正式生效,按照条约规定,可引渡的犯罪是指在提出请求时,根据双方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
郑昌圣涉嫌故意杀人、毁坏尸体、遗弃尸体等多项重罪,完全符合这个标准。
既然如此,为什么律师和家属还说“难度巨大”?
我认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有没有条约”,而在于“谁先动手了”,引渡这件事,从来不是拿着条约去要人那么简单。
在“属地管辖优先”中,案件发生在韩国境内,韩国司法机关已经完成抓捕、启动侦查,对大邱地方法院也于8月27日正式签发了逮捕令。
按照中韩引渡条约的规定,当被请求国已经就同一犯罪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时,应当拒绝引渡。
这里的“应当”不是“可以商量”,是刚性条款,换句话说,韩国已经把人抓了、案子立了,就有权拒绝交人,这不是中国不想引渡,是条约本身把这条路封死了。
其次就是“本国国民不引渡”,虽然这个原则更多适用于被请求方保护本国公民,但郑昌圣是中国籍,韩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同样会考量各种因素。
更关键的是,中国《引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应当拒绝引渡。这套规则是双向的。
最具争议的障碍是“死刑不引渡”原则,韩国虽然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实际上已经有29年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而中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臧梵清律师承认,“死刑不引渡”属于韩国方面的拒绝规则,但他强调“并非意味着我们不能争取”。
可问题是,韩国如果以“请求国可能判处死刑”为由拒绝引渡,这在国际引渡实践中是常见操作。
对此我觉得,家属面对的不仅是一个杀人犯,更是一整套国际司法规则编织成的网,每一条规则单独看都有道理,可它们叠加在一起,就把引渡这条路堵得死死的,近10年公开可查的同类案例中,没有一例针对韩国境内已立案的中国公民遇害案件成功引渡回国受审的先例。
那是不是意味着,家属无论如何都达不到目的了?未必。
臧梵清律师团队走的是一条“双轨并行”的路,一边推动引渡程序,一边依托属人管辖权为后续司法协助打基础。
即便引渡不成功,中国司法机关依然保留着对郑昌圣的刑事追诉权,等他将来在韩国服刑期满或通过其他途径回到中国,依然可以被追究责任。
家属没有退路,他们只能往前冲,而这条路上,法律是武器,也是枷锁,条约是通道,也是关卡。
一个25岁的女孩,为了拿毕业证踏上回国的最后一段路,却再也没能回来,现在,她的家人正在走另一条路,一条同样漫长、同样不知道能否走通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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